试论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在诉讼中的作用
赖绍松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摘要:近年来,在一些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邀请知名法学专家,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支持本方观点并试图说服法官朝着自己期望的方向裁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那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性质是什么?作用是什么?它产生的动因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本文认为专家论证法律意见对司法实践是有利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性质
根据我国现行三部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既不是书证和证人证言,也不是鉴定结论。首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同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这些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之所以被称为书证,是因为它们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与特定的案件有关,对查明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其次,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也不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作证的前提,必须是对案件事实有亲历感受,否则不能成为证人。参与论证的法学专家对案件事实不具有亲历性,因而不具备证人资格,其提供的论证意见自然不是证人证言。最后,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也不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作出鉴定结论。由上可知,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它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
另外,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也不同于律师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大多是与代理词或辩护词分开单独提交给法庭的,二者尽管在论证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处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又存在明显差异。首先,从身份上看,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是诉讼参与人,而参与论证的法学专家则不具备这一诉讼身份。其次,从是否具有倾向性上看,律师的天职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代理词或辩护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而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应当以中立的立场对案件中的问题发表意见。最后,从法律约束力上看,律师代理词或辩护词是当事人的律师依法提出的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聘请有关法学专家参与论证并得出结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可见,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是证据,不具有诉讼证据能力,它只不过是法学专家对案件如何处理(包括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一种法理学意见或者专业咨询意见,因而它对案件的审理仅具有一种参考、借鉴、启发作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产生的原因
任何现象的产生都不是无缘无故的,其背后都有产生的原因。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出现同样不是一种偶然现象,也有其产生的原因。
(一)当事人对自身诉讼利益的追求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寻求诉讼公正,维护自身的利益是无可厚非的。基于此目的,当事人除了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外,还会设法动用各种社会力量以影响司法机关的裁判,使诉讼结果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由于知名法学专家和学者的地位,专业知识及学术品格在社会上有着相当的影响力,于是,知名法学专家和学者便成为他们寻求和借助的一股重要力量。他们希望通过法学专家对某一诉讼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使法学专家的法律意见书能起到扭转不利诉讼局面的作用。当然,也不排除当事人因担心某些法官法律素养较差、造成理解法律偏差而导致糊涂断案的情况发生,最后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他们便求助于有关法学专家,请求法学专家就其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提供意见,以供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参考。
(二)司法人员害怕承担错案的责任和一定程度上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接受
从法官的角度来看,面对当事人提交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会对其产生一定影响。因为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出自于知名法学专家和学者,他们对案件问题的分析和论证,不管在理论功底,还是在看问题的角度方面都有一定的水准,因而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影响也远胜于普通人对此问题的看法。所以,在出现疑难或重大案件时,法官特别是法律素养较低的法官由于害怕吃不准案件,出现判断错误,受到错案追究,经法学专家论证产生的法律意见书不能不说对其是一个极大的诱惑。不管是否最终采纳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最起码它能对法官判断案件起到一个参考作用。
司法独立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法官的独立,法官有权利只接受来自当事人或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或者律师提供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对来自案外其他一切方面的材料有权拒绝接受。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大约有69%的法官阅读并重视专家的意见,10%的法官向领导汇报,只有少数法官对专家意见置之不理。所以不管法官出于何种目的,大多数的法官还是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持重视态度的。如果法官们都不接受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也就无用武之地了。
(三)法学专家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一定程度上对法治理念的追求
当然,这种现象的出现不可能由当事人或律师的一厢情愿而促成,还需要有法学专家的意愿。现实中,我们不否认有的法学专家是出于职业良知,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为当事人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同时也希望借论证的机会,接触司法实践,掌握一批活生生的案件素材,作为研究的重要题材。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大多数法学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都不是无偿的,背后有着很大的经济利益,能让法学专家给其出具专家意见的当事人也不是一般的当事人,大多数都有着相当的经济实力或一定的社会地位。除个别情况外,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都是出具给这些人的。
(四)我国司法权运行的现实环境
从司法层面上看,我国客观上还存在着“权大于法”的不良现象(尽管是个别现象),司法实践中更是时有“以权压法”等不幸事件的发生。这表明我国司法运行的现实环境还不令人满意。另外,我国在诉讼制度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律师权利的保障,刑诉中控辩双方的地位等问题。司法专横、律师意见得不到采纳、甚至司法得不到人们的尊重,这些现象也时有发生。
同时,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缺失,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司法腐败现象严重以及司法不独立、不中立,这也是现实存在着的问题。司法不独立,就难以保证审判人员有公正、中立、超然的立场,就可能造成审判人员只接受一方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审判不能中立,也就难以保持其权威性与至上性,审判的权威也就不能确立,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而这种不信任感的直接后果就是当事人动用各种社会力量去影响法院审判。像民间流传的所谓“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这种现象又会加剧司法腐败,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以上这些,都为法学专家法律意见的产生提供了环境。
三、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影响
应当承认,在我国法官法律专业素质和司法职业道德整体上不高、在离实现司法公正应有的水准差距甚远的情况下,专家意见书有助于法官公正审理案件,使判决结果更为合理。在司法腐败现实存在的情况下,专家意见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司法腐败。当一个腐败的法官试图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时,如果绝对地无视专家意见的存在,其裁判结论和专家意见完全背道而驰,其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就会增大,其恣意裁判的行为就会有些收敛,但前提是,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是可信的,公正的。总体上来看,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还是起到积极作用的,理由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或律师寻求专业法律知识支持的重要途径
当事人之所以让法学专家提供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看重的是法学专家的权威。因为参与论证的法学专家,大多数是相关领域的学术权威。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学术品格在社会都有着相当的影响力。在我们这样一个崇尚权威的时代,想让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对法官的判案不产生影响是根本不可能的,除非法官对其置之不理。但事实恰恰相反,大多数的法官还是对专家的法律意见书比较重视的。
(二)疑难复杂案件的法理分析思路有助于法官审慎正确断案
首先要说的是,法学专家对案件问题的分析与论证在理论功底、专业素养以及见解的精辟、独特等方面都是无庸置疑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是客观公正的,分析符合逻辑,有理有据,那么对于正确判案是有帮助的。
其次,从意见书的内容上来看。由于意见书通常是针对个案而出具的,而现实中绝大多数的意见书除法律适用意见外都会涉及到案件的事实问题。所以如果当事人在向专家提供论证的证据材料的时候,如能准确、全面,那么就能抽象出来的法律问题,并发表法律意见的还不多见。
最后,从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主体来看,通常参与案件专家论证涉及的法学专家都是相关法学问题领域的研究者,显然,在这儿真正起作用的并非只是专家“权威”、“地位”或“名气”等,确实是有独到深入的法学理论功底的分析、论证。
四、结论
通过以上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定性、产生原因以及作用的分析,我们应当承认,专家法律意见书在我国目前司法环境、法官素质皆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尚具有一定积极的实践意义和相对的合理性。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应当怎样对待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从法院自身来讲,法官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要有个正确认识,如果分析论证符合逻辑、有理有据的,还是要充分考虑借鉴吸收;从法院外部来讲,法学专家在发表专家法律意见时要持格外审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