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文:如何推进我国税收司法的发展
尊敬的周院长、孙局长、郝主任,各位专家学者,老师们、同学们好!
我非常荣幸地参加今天这么一个重要的论坛暨颁牌活动。要特别感谢会议举办单位的邀请,更要祝贺“税收法律高端论坛”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国家税收法律研究基地”颁牌仪式。这个研究基地的颁牌,既是税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事件,又是我国财税法学研究中的一件大事。
因大会发言的时间有限,我今天讲点什么呢?这个研究基地是由首都经贸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成立,是税法理论界与税法实务界合作,并推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平台。我国目前研究税法的机构是比较多的,各有专攻、各有所长。我们这个基地背靠最高人民法院,有得天独厚的丰富资源。如何给这个研究基地定位,如何突出这个基地的特色,并使其能在国家税收法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呢?我们知道,税收法治是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统一体,这几个环节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税收司法,特别是税务审判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如果税务审判没有重大突破的话,税收法治就不能有效运转,税收法治就会大打折扣。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十九大,中央一直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近几年来,为了适应法律专业化的需要,我国法院系统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批专业化的法院(含法庭),如知识产权法院、环境保护法院、金融法庭等纷纷成立。2015年,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加强涉税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合议庭审理涉税案件”。时间已过去两年多,可我们期盼的税务法庭尚未问世,我国税务司法究竟有多大的突破呢?
人们经常讲这样一句话,即若要做大事、做成大事,必须要“影响有影响的人”。今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周院长来了,他就是一位有重要影响的人,机会难得,我就是想影响他这位有影响的大人物,当面向他提出“加强税务审判的几点具体建议”。如果今天的建议,最终能够促进我国税务审判的重大突破,有效保护纳税人的权利,那么这个背靠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基地就实至名归、功德无量。
我的建议包括两大方面:第一大方面“加强税务诉权保障”。包括:
其一,建立“举报诉讼”特别程序。依法举报逃避缴纳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对税务机关不履行职责或推诿、敷衍、拖延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救济机制,督促税务机关应收尽收,避免税收流失,确保税负公平和税法尊严。
其二,开放税务司法。采取负面清单模式,扩大法院受案范围。取消清税前置,改复议强制前置为复议诱导前置,以产生两个“倒逼”效果:一是打破对税收争议处理的垄断,形成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良性竞争局面,倒逼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税务复议制度的完善;二是税务案件增加将倒逼法院加快税务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其三,科学配置举证责任。原则上税务机关就税款稽征、税款减少等事实负举证责任,纳税人就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税款增加等事实负举证责任,例外情形通过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加以明确规定。
其四,消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抵触心理。人社部立即启动税务公职律师职称评定工作,尽快与社会律师实现“平等武装”。改进税务机关绩效考核办法,对于无故意或明显过失的败诉案件,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大方面“加强税务审判权保障”。包括:
其一,提高税务案件审级,确保税法实施与裁判统一。税务机关与海关处理的案件都具有专业特殊性,第一审都应由中级法院管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仍由基层法院审理),第二审由高级法院管辖。对于税法适用争议的再审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辖,可以考虑设立税务巡回法庭。为方便纳税人,立案登记仍可由各基层法院受理。
其二,分两步走,设立税务法院。第一步,在北京第四中院、上海第三中院分别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税务法庭,受理来自全国各地的税务一审案件;同时在其他中级法院设立税务案件合议庭,受理管辖范围内的一审案件。纳税人可以按属地原则选择税务合议庭,也可以选择跨行政区划的税务法庭。第二步,条件成熟时,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税务法院,制定《税务诉讼特别程序法》。
其三,加快税务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法官人才库,整合具有财税知识技能的法官资源;从社会遴选具有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相关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陪审员人才库。税务合议庭由税务法官人才库和税务陪审员人才库的成员组成,税务法庭由税务法官人才库成员组成。对专业人才实行分类培训、分类使用的管理机制。
我们全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很乐意为国家税务审判人才库的建立与培训贡献我们的力量。
今天,借这个机会再次祝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国家税收法律研究基地”颁牌。同时,我更希望这个基地的领导们再接再厉,再上一层楼,努力将此基地升格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那时,基地将是全国性的,影响会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