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甲供材料”抵扣进项税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12-7

所 谓“甲供材料”即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给工程承接方(乙方),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 料,如罗纹钢、管材以及水泥等。“甲供材料”,对于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资金占用;对于甲方而言,材料质量能保证。由于“甲供材料”的发票是开具给甲方 而不是建筑公司的,按照“营改增”政策,建筑公司是无法抵扣这部分材料的进项税额。其实,只要我们换一种思维,按照增值税的有关法规是完全可以抵扣的,下 面用具体案例分析。

假 设天王建筑公司“营改增”后,承建绿林化工厂一栋办公厅大楼。为了保证楼房质量,绿林化工厂准备采用“甲供材料”,其罗纹钢、水泥分别从武钢、华新水泥公 司购买,价税合计117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金170万元,支付运输费用价税合计11.1万元,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金1.1万元。

实 行“甲供材料”,由于采购方为绿林化工厂,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购买单位为绿林化工厂,按照“营改增”政策,天王建筑公司从事办公大楼建筑,使用“甲供材料” 生产建筑产品,属混业经营,其货物按17%征收增值税,由于抵扣发票开具的单位为绿林化工厂,天王建筑公司无法认证抵扣,需要格外缴纳增值税171.1万 元。

其实,天王建筑公司和绿林化工厂可以换一种思维,变“甲供材料”为代购货物就可化解上述困境。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 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 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操作办法

根 据上述法规规定,绿林化工厂将“甲供材料”改变为代购货物,即为天王建筑公司代购罗纹钢、水泥,并且只要达到上述三个条件,绿林化工厂的代购货物行为不用 缴纳增值税。天王建筑公司取得了货物销售单位和运输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达到抵扣要求。与此同时,天王建筑公司的“票 流”、“物流”、“资金流”真实,就能抵扣进项税171.1万元。此外,为了减轻天王建筑公司的资金压力,绿林化工厂可以预付一定建筑工程款,作为天王建 筑公司采购罗纹钢、水泥、运费等支出。

总之,将“甲供材料”转变为代购材料,天王建筑公司就可以抵扣罗纹钢、水泥及运费等进项税,“甲供材料”不能抵扣就是个伪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