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是否拥有变更征收、管理税政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
在稽查争议当中,经常出现征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稽查时稽查局却按查账征收方式,确认应补应退税款,这显然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
【案例回顾】
2011年5月23日,黄河市税务局对黄河A公司进行所得税检查时,改变了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按查账征收方式确认补缴税款500万元。客观地说,这类情形不是个案,在中国大陆是普遍存在的。
在稽查争议当中,经常出现征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稽查时却按查账征收方式,确认应补应退税款。这就提出一个问题,稽查局是否拥有变更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权力?在讨论稽查局的职权依据时,有人认为一方面有文件依据,另一方面有管理依据。所谓管理依据,是指领导交办行为,尽管稽查局没有某项法定职权,但是领导把稽查局工作职权范围之外的事项交由稽查局承办,稽查局就因此享有相应的职权。这个观点,是行政职权双定论,一是法定,二是行政权力定,这显然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如果交办工作属于稽查局职权范围之外的工作,而是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属于领导临时调用稽查工作人员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这种情形并未扩大稽查部门的职权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申辩意见的主要观点】
一、税务稽查部门没有资格对企业所得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使变更的职权
有关稽查局职权范围的文件依据,一是征管法第五十四条,二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条。我们阅读两个文件都没有关于税务稽局行使改变核定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方式职权的任何文字,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税务稽查部门没有资格对企业所得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使变更的职权,没有改变核定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方式的职权。稽查部门越权改变征收方式和对已经确定的征收方式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变更,都是违法的超越权限的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稽查局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内部征收、管理、税政等业务部门不属于稽查对象。根据《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的规定,征收、管理、税政等业务部门是税务督查内审的监督对象,税务稽查同样属于督查内审的监督对象,税务稽查局不拥有税收法律督查内审的职责。
二、稽查局撤销或变相撤销征管部门认定征收方式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税收执法监督的职权划分
税收执法监督在税务局成立督察内审部门之前,由法规部门负责,之后由督察内审部门负责。从税务机关成立之日起,税务稽查部门从来就不拥有税收执法监督的职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公布的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七条规定,“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督察内审部门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执法督察工作。”根据规则第一条规定,执法督察工作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二是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三、稽查局撤销或变相撤销征管部门认定征收方式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税收执法监督的法定程序
(1)125号文件规定的税务执法监督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第十五条规定:“要适应新型征管模式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形成以法制机构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督工作格局。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它环节的执法问题,要及时通知并移交法制机构处理。法制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人事等部门查处。法制机构要坚持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
(2)稽查局对征收环节核定征收的行为存在质疑应选择正确的程序
稽查局对征收环节核定征收的行为存在质疑应选择正确的程序: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环节错误的执法程序,应“通知并移交法制机构处理”,而不是跨环节越位执法
上述规定中有关执法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它环节的执法问题,要及时通知并移交法制机构处理。”该段文字明确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环节错误的执法程序,应“通知并移交法制机构处理”,并不是跨环节越位执法。
(3)税务稽查部门的执法监督程序错误
稽查局对征收环节核定征收的行为存在质疑,实际选择了错误的程序:没有移交法制机构,而是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撤销或变相撤销了征管部门认定被稽查企业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