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罗某某于2003年6月,应上海置新兆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洪某的请求,介绍被告人崔某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19日,崔某利用其所在的北京迎新影计算机配件经营部与北京广深美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乐金城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便利条件,让北京广深美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乐金城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自己没有购销关系的上海置新兆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价税合计人民币30万元,其中税额计人民币43589.73元,已全部抵扣税款。后崔某将此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罗某某转交给洪某,洪某付给罗某某人民币1.5万元,罗某某付给崔某人民币9000元。2004年8月10曰,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对上海置新兆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述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假抵扣发票,后上海置新兆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补缴了抵扣税款。
二、案件分析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崔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正确的,此案是一个典型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 己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明知这种虚开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减少、流失而故意虚开,以达到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 款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 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介绍他人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崔某主观上具有为他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而且事后也收取了高额的好处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抵扣税款或者退税的作用,因此,本罪既侵犯了国家对 这些发票的监管制度,也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制度。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崔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上海置新兆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造成了国家4万余元税款的流失,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制度,也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此外,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既包括在真的发票上虚开,也包括在伪造的发票上虚开。如果行为人既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利用一部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则同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205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犯罪构成数额上没有明确规定,体现了对这种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不过由于“虚开〃行为的危害情况差别很大,实践中并非任何“虚开"行 为都必须定罪,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在没有新的有权解释之前,这一解释中规定的数额标准可作为区别本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
(二)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本罪中,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最终目的,是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因此,凡是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实践中,有些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其他发票的手段,但不是为了偷税或骗税的目的,而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或犯罪目的,把虚开发票作为犯其他罪的一个方法、手段。对于这种虚开发票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税骗税目的,客观上其行为直接危害的不是国家 税收征管制度,因此,不宜按本罪定罪处罚,而应按其目的行为构成的其他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