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得”的解析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7-24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1.销售货物所得,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所得。
  5.利息所得,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所得。
  6.租金所得,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接受捐赠所得,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其他所得,是指除以上列举外的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所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