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所得税扣除解读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7-24

  1.企业所得税
        企业间借款利息,其计算因素主要是借款利率、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税法对其借款利率和借款金额均有限制。
  借款利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可知: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按8%计算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借款金额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由这些规定可知:关联方企业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2.营业税:收取借款利息应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