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兰:充分发挥涉税专业 服务社会组织作用
中办、国办发布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税务师行业应如何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2014年,我国的税务师事务所在对87万户企业的涉税鉴证中,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近9000亿元,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缴税额820亿元,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应补缴税额62亿元。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加上纳税人数量和税源结构的显著变化,传统“人盯户、票管税”征管方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据统计, 截至2015年底,全国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4400多万户。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不足30万,人均管户突破150户,东南沿海地区人均管户近1000户。
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尤其是税务师行业承担了涉税鉴证、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大量工作,弥补了征管资源不足,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有效发挥了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的监督职能。可以说,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既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需要,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应如何统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宋兰委员建议,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可以引入税务师行业的专业税务咨询服务,为企业出谋划策、减少风险,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纳税体验,使纳税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在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方面,面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日益复杂的趋势,充分利用税务师行业在涉税培训、涉税鉴证和涉税审核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降低税收管理风险,提高征管效能;在服务“走出去”企业方面,引入税务师事务所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以及“一带一路”相关企业提供国际税收服务,有效弥补税收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适应对外开放战略。她表示,这些举措如能有效落实,将进一步促进纳税服务供给的便捷普惠,形成全社会诚信纳税、协税护税和综合治税的合力,也将为纳税人带来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谈到当前税务师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宋兰委员认为,行业立法迫在眉睫。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高度融合纳税服务并且直接服务税收征纳双方,已成为纳税服务体系和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社会力量。因此,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进行法律确认和规制,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法治化、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税务师行业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主要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只是部门规章,法律级次低,与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不利于推动税务师行业整体发展,提高涉税服务专业化水平。在深化税收改革过程中,我国应将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立法纳入税收征管法同步推进,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在今年的“两会”上,宋兰委员在有关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提案中提出,应在征管法中明确写入“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相关要求,明确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准入条件和执业资质制度,为税务师行业服务税收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