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7-24

                                                                                       作者:赖绍松
一、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和作用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规范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企业所得税在国外被称为“公司税”、“公司所得税”、“法人税”或“法人所得税”。按照现代税收理论,所得税具有普遍征收、有利于公平和富有弹性等特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重要理由,更是基于其公平与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计税基数,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征收范围广
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都要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前者通常制企业从事产品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等取得的所得;后者通常是指提供资金或财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转让资产收益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因此,企业所得税具有征收上的广泛性。
税负公平
企业所得谁对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区、行业、层次,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在普遍征收的基础上,能使各类企业税负较为公平。由于企业所得税时对企业的经营净收入亦称为经营所得征收的,所以企业一般都具有所得税的承受能力,而且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水平与纳税人所得多少直接关联,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因此,企业所得税是能够较好体现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的一个良性税种。
税基约束力强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适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其中,准予扣除的项目主要是指成本和费用,包括工资支出、原材料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所得税的计税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与企业会计核算关系密切。为了保护税基,企业所得税明确了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以及资产的税务处理等内容,是应税所得额的计算相对独立与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现了税法的强制性与统一性。
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
企业所得税属于企业的终端税种,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一般不易转嫁,而且有纳税人自己负担。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净利润。
企业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企业所得税调节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这种非配关系是我国经济分配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处理其他分配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形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规定了“税收优惠”一章,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推动地区经济和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政策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税收优惠条款性质上属于有着激励性或照顾性政策目标的特殊规则,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该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