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必要条件
增值税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征收两种计算方法,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被称为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注意,企业并不是在设立是就是天然一般纳税人,是需要经过认定的,在没有认定成一般纳税人之前,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正因如此,有些企业会要求出票人将此前的进项发票延后开具,直到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严格来说,这种做法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除非交易双方税务规划做的比较成功。例如某企业到五月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其三月采购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进项税额抵扣。为此,企业可以与对方协定采用收购收销的方式,在交易合同中约定验货使用后两个月再实际支付,根据税法规定,采用赊销结算的,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由于约定的收款日期延后两个月,到五月销售方 产生纳税义务,企业到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主体与交易的相互配合是必须要掌握的。
税务律师认为: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要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应当保障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业务真实发生,且在规定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依法,正确、合理计算抵扣金额 。
一、取得法定扣税凭证
对增值税的管理是以票控税,进项抵扣必须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营改增之后,目前法定的扣税凭证主要分为四类:增值税与用发票海关的完税凭证农产品的采购发票营改增后支付境外非居民企业等款项时扣缴对方增值税取得的税款缴款凭证扣除凭证的形式合规。
对于凭证上要素的填写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例如,营改增之前,运费发票为法定扣税凭证,其中有里程、单位里程运费的填写项,根据国税发 [2007]101号文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 规定的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而有时企业从地方税务局开出的运输发票上的运价机打统一给定为0 或1,因而导致最后在扣除时,可能无法扣除。
二、业务真实发生
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存在“虚开发票”和“代开发票”的问题,而真实的业务是指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发生,且业务内容、金额等都与凭证一致。
(一)在规定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
增值税与用发票:必须在开具之日起的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在网络上进行认证比对及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先比对,后抵扣,2010年1月1日 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认证及报送期限为开具日期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对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支付非居民企业等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的时 效暂时从宽处理。
(二)依法、正确、合理计算抵扣金额
进项税额有些可以全部抵扣、有些不得抵扣、有些部分可抵扣,需按照税法合理计算可抵扣金额,在对计算公式的理解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