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进入自动交换新阶段 企业跨境逃避税信息难隐藏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11-9

现在,如果我国税务机关发现某企业有境外避税嫌疑,会启动情报交换程序,从境外获取确切情报,进而判定企业是否存在避税行为。今后,随着二十国集团(G20)税改成果的逐步落地,各缔约国税收情报将会进入到自动、批量交换的新阶段。113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相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的情报交换机制下,企业和个人境外避税信息将很难隐藏。

一、G20制订涉税情报自动交换标准

G20税改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制订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自动交换标准”)。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承诺将于20189月实施这一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相关人士表示,和原来的情报交换相比,自动交换标准有两个突出变化,一个是“自动”,一个是“批量”。所谓自动,就是各缔约国收集对方国家纳税人在本国的金融账户信息,按年主动向对方国家发出;所谓批量,就是每次主动交换的情报并不是有关国家某个纳税人的单一信息,而是尽可能将掌握的该国所有纳税人的账户信息进行交换。“当然,这个工作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该相关人士说。

举例来说,假如中国A公司在境外避税地设立了C公司,该公司取得的股息、利息等消极收入占到公司总收入的60%。同时,A公司在B国和D国都开设了账户且均有股息等收入。A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票由C公司开具,有关款项却打入B国和D国的账户。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就有可能向我国税务机关隐瞒收入。自动交换标准实施之前,如果我国不向B国和D国提出情报交换请求,这些国家也可能会向我国主动提供A公司金融账户信息,但这并不是一项制度化安排,我国获取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会大打折扣,A公司的避税事实就很难被发现。但是,自动交换标准实施之后,如果B国和D国都与中国签订了相关协议,A公司在与这些国家开设的账户信息,都会被主动、批量交换回来,企业避税事实就很难隐藏。

上述相关人士表示,自动交换是非常有效的情报交换方式,能够为税务机关及时提供跨境逃避税行为的核查线索和证据,并对纳税人产生威慑作用,促使其自觉遵从税法。尤其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富人及其控制实体更加容易通过境外金融机构从事投资和资产管理行为,将大量资产留置于境外,并向居民国隐匿所得相关信息,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

那么,纳税人的哪些信息将被定期批量、自动交换呢?据悉,由于自动交换的信息主要来自纳税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当前国际社会大力推动的涉税情报自动交换,也主要是金融账户信息的定期批量交换。这些信息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工资薪金、各类津贴、奖金、退休金、佣金、劳务报酬、财产收益、经营收入等收入信息。“与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相比,自动交换标准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更多。”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俞娜说。

二、金融机构具有报送账户信息职责

自动交换标准实施后,金融机构将首先受到影响——根据约定,金融机构具有向税务机关报送外国纳税人账户信息的重要职责。这些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有关国家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相关人士介绍,并不是所有金融机构都具有向有关国家报送信息的职责。需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公司等。无需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或中央银行、特定退休和养老基金机构、符合条件的信用卡发行机构、豁免集合投资工具以及受托人已被记录的信托公司等。

根据G20的约定,需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具有重要的责任。一方面,这些金融机构要负责识别所有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并对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执行相应的尽职调查程序,以识别其是否为需报送的账户。对我国而言,201711日之前开设的账户,相关金融机构应该以100万美元为标准划分个人高净值账户和低净值账户。对于实体账户,如果纳税人的账户余额达到25万美元,金融机构首先要自行判定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需要报送信息的对象,如果是就要如实报送。“关于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需要报送信息的对象,我们会给金融机构发布具体的指引。”该相关人士说。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一位支行的负责人林女士告诉记者,自从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颁布以后,他们的一些国外高净值客户就非常敏感,担心其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被披露。如今,G20又在此基础上制订了要求更高的自动交换标准,这对他们的客户而言的确不是一个好消息。不过,她同时表示,他们披露客户账户信息的范围和程度,还取决于不履行披露义务的代价。也就是说,如果不履行披露义务将被重罚,那么相关金融机构一定会认真履行职责。否则,相关金融机构将失去主动披露海外客户账户信息的动力。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金融机构报送纳税人账户信息,还需要有法律支持。今年7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积极推动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为实施自动交换标准奠定多边法律基础。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积极推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为金融机构报送有关信息提供更为充分的国内法依据。同时,关于对金融机构不合规行为的惩罚措施,我国将研究国内法中适用的处罚措施,以确保相关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俞娜告诉记者,由于担心不履行账户披露义务会被处罚,总体来看,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国有银行,在海外设立了分支机构的股份制银行对自动交换标准关注度明显比较高,其他银行反映并不是很强烈。“如果相关的处罚措施建立健全的话,这对有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的金融机构而言影响还是很大的。”俞娜说。

三、跨国公司避税安排将被严厉打击

俞娜告诉记者,自动交换标准涉及的内容很多。对于纳税人而言,当前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重新审视以往的避税安排是否真的安全。“毫无疑问,各国自动、批量地交换涉税情报,对跨国公司而言影响巨大。”俞娜说。

记者在百度中同时搜索“移民”和“避税”两个关键词,发现互联网上利用移民避税的招数非常多。但无论哪种招数,移民前后都会涉及个人的金融账户。俞娜表示,随着自动交换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实施,这些避税招数都可能失效。随着涉税情报自动、批量交换,企业在海外避税同样更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实,一些税法的漏洞也更加容易被发现并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向记者提供的一个案例表明:情报交换对打击跨国公司逃避税行为作用显著。A公司是2009年在东部某市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经营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等。2009年,A公司与境外母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框架合同(主要包括系统使用、检验、技术人员培训等多个项目),合同金额不定,期限不定,收款发票只列明服务费,未列明具体项目。此后每年,该公司都在此合同服务项目下对外支付服务费且金额巨大,仅2010年~2011年就向境外母公司支付了2.4亿元人民币。该公司在支付这些巨额款项时一直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这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

根据A公司提供的相关年度同期资料显示,其对外支付的服务费并非纯境外劳务,其中还包含特许权使用费项目,而这些项目应从服务费中剥离出来重新计算,在中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然而,该公司的负责人却坚称,母公司在境外为其提供服务,且在中国不构成常设机构,所以不需要在中国申报纳税。虽然税务人员多次上门调查取证,但企业拒不配合提供母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陷入僵持状态。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决定启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调查程序,就该公司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和相关支付费用的性质等情况,向境外税务机关发出专项情报请求。

20131月,税务机关收到了相关境外主管税务当局寄来的回复资料。从这些资料中,证实了A公司与母公司曾签订了一份主协议以及基于主协议的三份明细协议,其中两个明细协议的劳务发生地在中国。调查人员在仔细分析资料、核对数据后,对合同明细表中的项目及支付金额进行了测算,对支付项目逐个进行了判定,对合同中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项目进行了划分。随后,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了新一轮调查约谈,在事实与证据面前,企业方面态度明显转变,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与核对,A公司承认了逃税的事实,合计共补缴税费2011.42万元。

对于情报交换在国际税收征管方面的价值,俞娜还表示,G20在涉税情报自动交换方面的成果与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方面的成果是捆绑在一起的,并非孤立存在。因此,在境外有避税安排的企业,需要尽快重新考虑境外的公司架构和各种商业安排,以尽可能减少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