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减免的政策总汇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8-13

    一、依法不征类

1.未开征地区免税。在未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征收房产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

2.临时性房屋免税。基建工地为基建施工建造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

3.商品房出售前不征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

4.停产、撤销企业免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其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暂不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8)

5.大修房产免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 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缴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 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局 确定。这里提醒纳税人注意,“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这个概念,一要连续;二要6个月以上。

房屋大修期间免税手续。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一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大修完工后,应按规定调整房产计税价值;纳税人需在大修完工次月起按新调整的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

二、有困难类

1.困难减免。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第6

2.微利亏损企业免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

3.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4.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旅游宾馆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旅游宾馆,可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关于促进旅游宾馆业发展的意见》镇政办发[2009]63号)

三、特定对象类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事业单位免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的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

3.企业免税房产。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8号)

4.人防工程免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8号)

5.危房免税。经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

6.集贸市场减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由各省、区、市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

7.铁道部企业房产免税。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附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8)

8.劳改劳教企业免税。对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劳改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对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改劳教单位,在规定免税期满后,实行下列税收优惠: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和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凡生产经营用房产,照章征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数用于生产经营的,可全部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29)

9.农房免税。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

10.血站免税。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11.高校后勤实体房产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房产,从200011日起,免征房产税。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

12.医卫生机构房产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办发[2000]78号)

14.老年服务机构免税。从200010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15.住房租赁免税。从200011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销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16.个人出租住房减税。从20011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17.回收土地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回收的房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

18.储备粮油房产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3)

19.农村邮政企业不征税。从200111日起,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中能划分清楚的,不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1]379)

20.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免税。从2002101日起至20051231日止,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47)

21.储备糖、肉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所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63)

22.大连证券破产清算免税。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8)

23.储备棉用房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

24.转制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37)

2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消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

26.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税。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的和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包括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等,从20031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

27.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房产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所属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

28.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9.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免征。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

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截止到20051231日,自20061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30.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免税。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 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

31.房屋大修期间免税。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3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暂免征税。自20048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四、特定企业类

1.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 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注:此文件已经国税发[2008]8号宣布失效或废止

2.铁路运输企业免税。自200638日起,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第一条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免税。自200611日起至20081231日止,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611日起,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第三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

4.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房免税。自20061 1日起至20081231日止,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5.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6.地方商品储备免征房产税。2008815日至20081231日,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

7.加油站罩棚不征房产税。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

8.供热企业继续免征房产税。自200911日至20116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

9.文化单位转制企业免征。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

10.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