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涉税处理
纳税人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遇到因违约而收付违约金的情形。笔者提醒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点不同,违约金的涉税处理也不同。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行为,依据违约时点不同总体上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 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一、收预期违约金不需开正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 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 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可见,如果在合同履行前违约,由于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也就是说,收预 期违约金是与购销业务无关的行为,不是税法规定的发票应载经济事项,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比如,A公司的下游购货方因故违约,致使原签订的购销合同未开始履行即终止。按照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有关违约条款规定,A公司向对方索取了违约金5万元。A公司收取的预期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性质,只要向对方开具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即可。
二、收实际违约金应视为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 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 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 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 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综上所述,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的,应税项目的提供方随价款收取的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应税收入的一部分,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
例,2012年12月,B公司向C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营业税税率5%,C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C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B公司应当就自C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赔偿金收入申缴服务业营业税2500元(50000×5%),同时应按规定向C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
需 要纳税人特别注意的是,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违约的,应税行为的接受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存在纳税义务,无须开具发票。但要提供给对方合法、 合理的依据,如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等。
三、违约金应计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是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应该纳入应税所得额中,计缴企业所得税。上例中的B公司自C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所得50000元应当纳入B公司当期应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