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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10余年苏某胜出口退税骗术仍属“先进技术”,福州国税稽查局相应的查骗方法仍非常管用

信息来源:扒开税雾  文章编辑:余欣雨  发布时间:2019-10-15 10:55:18  

不久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罪犯苏某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10月共获得考核分3663分,共兑现表扬六次(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363分),作出刑事裁定,对其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苏某胜劳保手套骗取出口退税案是2005年裁定的,由于其骗税手法高超,骗税金额巨大,曾轰动一时,当年《人民日报》、央视焦点访谈等均作了报道。时至今日,其骗税的基本手法仍不过时,尚属“先进技术”;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此案查处非常彻底,查骗方法非常管用,其经验仍然有效,屡试不爽,很值得学习。重温相关报道,对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现将《人民日报》刊发的《骗取5469万元出口退税款福州骗税"黑手"被揪》、央视焦点访谈报道的《“影子公司”的骗税术》以及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干部李润萱撰写的《苏某胜骗取出口退税案例解析》附录于后,以飨读者。

  附:骗取5469万元出口退税款福州骗税"黑手"被揪

  31岁的苏某胜是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的老板,在做劳保手套出口生意中,他指使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报货物出口价格,4年共骗取出口退税5469万元。今年(指2005年——编者注)3央视焦点访谈月,福州市检察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对苏某胜提起公诉。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此案一审判决结果:苏某胜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记者近日赴福州对此案进行了深入采访。

  骗税伎俩 

  出口6113万双劳保手套,虚报金额近4000万美元 

  根据我国出口退税政策,2003年以前劳保手套出口退税税率为15%。也就是说,出口100万元的手套,可以得到国家退税15万元。出口货物的金额越大,得到的出口退税额也就越多。 

  1998年8月,身为福建莆田人的苏某胜在香港以2000港币注册成立了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并在招商银行总行开立了外汇离岸账户。1999年底,福胜公司在福州设立办事处,操纵劳保手套和劳保服装假出口业务。 

  苏某胜以香港福胜公司的身份与国外客户洽谈贸易,接到国外客户的订单后,他再和国内的75个生产企业签合同,按照订单生产劳保手套。外国客户与苏某胜确认成交后,把货款打到苏某胜的外汇离岸账户上。苏某胜收到货款后,再向生产企业支付劳保手套的生产费用。生产出来的手套,苏某胜将其中一部分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给外国客户;另一部分通过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进行出口。 

  表面上看,福胜公司的外国客户是真实的,货物的生产环节是真实的,货物出口也是真实的,似乎与一家正常的贸易公司没什么区别。然而,在全国税务、公安部门的通力协作下,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经过一年多的艰苦调查与取证,通过对福胜公司的货物、资金、单证等业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最终揭开了苏某胜与福胜公司的骗税“谜底”。在福胜公司被查封的大量业务原始凭证中(稽查人员从原始凭证“出口货物保险单”上发现了出口货物的真实成交价,从中找到了高报价格的突破口——编者注),税务机关找到了苏某胜虚报出口货物价格,骗取出口退税的证据: 

  2003年3月,福胜公司与某意大利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加工出售“猪全皮头层司机手套”200打,每打单价8.15美元,成交金额1630美元。而这批货在通过福州华信外贸公司出口时,报关单上的数量还是200打,但每打单价变成16.8美元,成交金额为3360美元,出口金额虚涨一倍多。 

  福胜公司还通过广东高州惠华公司、华生公司等13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对货物高报出口。经查,13家生产企业共为福胜公司高报出口3064万双劳保手套,生产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获得出口退税后,再按出口数量以每打5—6元的比例返给苏某胜。 

  从1999年至2003年9月,福胜公司出口劳保手套共计6113万双,实际成交金额为2473万美元;而苏某胜通过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出口的海关报关单上却显示,这些劳保手套的出口报关金额为6402万美元,比实际成交金额高出3929万美元。这意味着,苏某胜从虚报的出口金额中,骗取了巨额出口退税! 

  控制企业 

  为拿到加工订单,75家国内生产企业甘愿做苏某胜骗税“马前卒” 

  出口货物的金额被虚报抬高,根源在于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抬货物价值。苏某胜是怎样控制广东、湖北、江西等地的75家生产企业,让这些企业甘愿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为他虚开增值税发票呢? 

  在对一些生产企业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虽然苏某胜的福胜公司只是有几名员工的小公司,但却是劳保手套出口的“大户”,欧洲市场劳保手套40%的订单都捏在福胜公司手里。国内生产企业要想拿到加工订单,必须与苏某胜签合同。而不答应苏某胜提出的条件,生产企业就接不到活儿开不了工。一些生产企业为了拿到生产订单,甘愿按苏某胜的旨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其骗税的“马前卒”。 

  苏某胜之所以能够拿到那么多外国客户的订单,主要是靠大幅压低劳保手套的价格,挤掉国内同行,把外国客户吸引到自己这边来。这一招确实奏效,但苏某胜很快就感觉到劳保手套价格压低,利润空间很小,没什么钱好赚,于是把目光投向出口退税,把骗税当成“暴富”的捷径。据统计,4年间苏某胜指使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达1.5亿元。截至税务机关查获此案时,福胜公司已取得骗税款1305万元。 

  然而,靠歪门邪道发财终究不是长久之计,违法犯罪更要受到法律严惩。目前,福州国税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福胜公司追缴其骗取税款,并处以两倍罚款2610万元。苏某胜与其他企业的8名涉嫌犯罪人员业已被移送公安机关。 

  治本之策 

  加强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从源头上堵住骗税漏洞是关键 

  在分析苏某胜骗税手法和特点时,福州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李建乐说,苏某胜骗税案在形式上有新特点。它是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货物进行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由于其形式貌似合法,手段更加隐蔽,更具有欺骗性。 

  据税务部门介绍,以往不法分子骗税,常没有真实出口交易过程,利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随着全国“金税工程”的实施,有关出口退税的发票和凭证在电子税收系统上一验便知真假,伪造有关发票和凭证进行骗税已行不通了。正是由于“金税工程”阻断了“空手套白狼”式的骗税之路,不法分子才绞尽脑汁另辟他径,不惜一切代价骗取国家税款。 

  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税务机关如何应对才能在这场骗税与反骗税的较量中稳操胜券? 

  福州国税局副局长林国镜介绍说,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规定,在全国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对税源实行分片、分类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和纳税情况,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就拿苏某胜骗税案来说,税收管理员根据国际市场劳保手套的价格,与生产企业的报价进行对比,就能够发现异常。在国际市场,一双劳保手套价格也就是几元钱,而生产企业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双手套的价格高达10多元,这显然就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作为税务系统一项长期艰巨任务,税务部门要结合涉税违法犯罪呈现的新特点,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从源头上堵住偷、漏、骗税行为。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2005年04月20日第五版作者人民网记者李丽辉)

    [焦点访谈]“影子公司”的骗税术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1日11:29|来源:CCTV.com 

  CCTV.com消息(焦点访谈):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十大涉税案件,福建省福胜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名列其中。福胜公司董事长苏某胜,在国内号称“手套大王”,曾经控制着国内劳保手套发往欧洲市场40%的出口订单。这家公司采取低值高报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上千万元。 

  从2003年9月3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将该案命名为“903”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核查,逐渐揭开了苏某胜利用出口劳保手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真相。经查,该案共涉及骗税金额5469万,苏某胜获得1305万骗税款。整个案件涉及9省75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1707份,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高达17790多万元。 

  2005年4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苏某胜无期徒刑。 

  国家税务总局调查发现,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出现了这样一些新的特点:团伙作案增多,手段更加隐蔽,涉及地域范围更广,案情更加复杂。2005年,税务机关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 

  >>>详细内容 

  主持人:您现在从电视画面上看到的这座楼房是一家叫福胜公司的办公楼,公司的董事长叫苏某胜,在国内号称是“手套大王”。一度控制着国内劳保手套市场发往欧洲的40%出口定单,就是这样一家公司在内地并没有登记注册,被称作是“影子公司”。 

  解说: 

  利用皮具生产中的边角余料生产的劳保手套,由于工艺简单,产品的利润自然也不高。可不久前,税务机关发现,这种手套的出口单据上的价格却意外地涨高了。 

  记者: 

  各位观众,我现在手里拿着的就是一双普通的劳保手套,这种劳保手套的出厂价格一般只有一块多钱的人民币,可是在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出口单据上,这种手套的价格却被抬高了好几倍,达到了十块钱左右。那么这种价格神奇变化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呢?让我们一道来看看。 

  解说: 

  能卖出高价自然是出口厂家和外贸出口企业求之不得的。但税务人员调查发现,这种涨价并不是产品成交的价格真正涨价了,而只是一种虚涨。 

  陈涛(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科科长): 

  这张报关单上的金额是22.7万美金。他跟国外客户的真实成交价在这里,只有3.9万美元。 

  解说: 

  很显然,报关的价格被抬高了5倍,那么究竟是什么人在劳保手套的出口价格上虚抬了高价,虚抬高价的目的又是什么呢?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一家企业,纳入了税务机关的侦查视线。 

  李建乐(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这是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的福州实际经营地点。我们在日常管征当中发现,他既没有工商登记,也没有税务登记,但是我们在管征当中,在调查当中,总觉得这家公司跟生产厂家,跟外贸以及整个的出口过程,都能够看到跟它有联系,似乎是个影子,影子公司好像在操纵着整个的过程。 

  解说: 

  这家神秘影子公司的董事长叫苏某胜,在国内号称“手套大王”。曾经控制着国内劳保手套市场发往欧洲40%的出口定单。目前他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在福州市的看守所,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没能采访到他本人。 

  记者: 

  我们这一次没能采访到苏某胜。他这个人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李响(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科副科长): 

  手套大王。他曾经跟我也说过,在中国的手套业没有人不知道不认识他苏总的。 

  记者: 

  很狂这个人? 

  李响: 

  很狂。后来我们就根据这个案情,在突击检查过程中获取了一些资料,进行分析,然后在全国20多个省市展开大面积税务协查。对他整个违法犯罪的事实进行证据立案锁定,环环相扣,包括从他原来的内购合同,以及他的报关单、保险单,以及结汇情况,指使他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这种情况,我们把他总共串起来,最终他在这个事实面前,他不得不低下他的狂妄的头。 

  解说: 

  从2003年9月3日开始,在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下,这个代号为“903”的税案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了一张税务核查大网,逐渐揭开了号称“手套大王”的苏某胜利用劳保手套出口,骗取国家退税的真面目。 

  林国镜(福州市国税局副局长): 

  “903”案件最终的结果就是,我们查出发现骗税5469万,通过这个案件查破以后,最终苏某胜是得了1305万的骗税款。整个案件涉及到9个省75家企业,涉及到虚开增值税发票是1707份,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是达到一亿七千七百九十几万。 

  解说: 

  出口退税原本是国际上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出口,而采用的一项通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福州的这个所谓的“手套大王”是如何利用劳保手套出口来骗取退税的呢? 

  李建乐:(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903”出口骗税案是一种高智商的犯罪。他这个苏某胜,他本身是外贸专业毕业的,又长期从事外贸经营的业务,所以说对外贸的业务非常熟悉,他又专门自学了法律跟财务会计知识,所以说都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说他为自己“903”这个苏某胜福胜公司的出口骗税的过程设计了整套合法的外衣。从形式上看,应该说是滴水不漏的。 

  解说: 

  那么如此狡猾的骗税犯罪又是如何漏出马脚的呢? 

  李润萱(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工作人员): 

  因为他这个案件就是有一个特点,就是说他的隐蔽性非常强。他为了他骗税,他根据我们现行的这些退税方面的管理制度,他整个虚构了一整套合法的形式,所以我们当时取证资料非常多。

解说: 

  在这个几乎堆满了整个房间的繁杂的证据材料中,一种被称作开票通知书的证据引起了我们的兴趣。这种通知书是“手套大王”为了骗税的需要,向企业发出的如何填报单据、虚构价格的传真通知。 

  陈涛: 

  我们从这张开票通知书找到了案件突破的重大线索,为什么说这个开票通知书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呢?是这样的。 

  解说: 

  从税务人员展示的证据看,原本手套的数量和价格都应该是一致的生产合同及开票通知书却出现了不一致,开票通知书上的手套数量单价远远高出了合同数量的单价。 

  记者: 

  那高报了多少? 

  陈涛: 

  高报了四倍多。 

  记者: 

  四倍多? 

陈涛: 

四倍多。 

记者: 

那等于他要是通过这个,高报四倍多,会骗取国家多少税款呢? 

陈涛: 

这个骗取国家的税款就按,这边的22.7万乘上国家的外汇牌价,28万。 

解说: 

随便抽取一张单据显示,骗税额就高达28万,而这仅仅是“手套大王”在长达四年的骗税作案过程中漏出的冰山一角。这起骗税案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一些生产劳保手套的企业参与了共同作案。在“903”涉案协查中,湖北省嘉鱼顺昌皮具有限公司暴露了出来,这个公司的负责人目前已经在押。 

记者: 

数量和单价怎么会由那边发单子来告诉你呢? 

赵爱国(犯罪嫌疑人): 

什么价格,什么数量,由他定,他不是按照实际数量,就是说你这个数量跟单价不符。 

记者:

你从这个出口退税以后,这个里头你分得什么样的利益? 

赵爱国: 

这个就是笼统一起计算的,就是一打3块至4块利润,笼统一起计算的。 

解说: 

这位企业骗税案的主角不仅完全听任于“手套大王”的骗税指令,还挖空心思做手脚。生产原料的进货票据是能否取得出口退税的第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里头,他们又是如何骗税的呢? 

梁崇斌(湖北省咸宁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我们在查处他这个虚构的,虚开的这个进项里面,我们是当时组织了六个小组,奔赴了全国四个省五个市,行程三万多公里。最后到各地的,就是由他收购毛票上面开出的,所在地、身份证的号码、姓名、所在的村组,我们就到了他这个地方的派出所、公安部门去逐户、逐张、逐人比对,在比对过程当中,绝大多数是即无此人,又无此身份证的,也有一部分是有的,但是他是数额很小,金额很少。 

接着: 

那么最终查实的结果是什么样? 

梁崇斌: 

是这样的,他是涉及到他票面上的金额是1100多万,那么涉及税款就是100多万。 

解说: 

虚报无中生有的原料进项来骗取税款,让这家企业胆子越发大了起来。编造别人的发票,他们感到不过瘾,于是索性在自家企业院内又成立了一个专门给自己开票的公司。 

贺新国(湖北省咸宁市国税局局长): 

他成立了公司以后,他就可以向他自己的公司进行开票。 

记者: 

也就是说他自己的公司给自己的公司开票? 

贺新国: 

他是收购公司向他的生产公司这样来开票。他是家族化的,他自己成立一个公司跟自己开票。 

解说: 

骗税者终要付出代价。4月1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骗取巨额国家出口退税的“手套大王”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手套大王”苏某胜为自己的骗税行为换来的是无期徒刑。 

记者: 

面对这种出口骗税出现新的特点,那么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怎么样有效地防范呢? 

刘太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不管他们变化多少手段,那么骗税对我们国家危害之大,我们要坚决进行打击。首先我们要从源头管起,就是从供货企业,从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管起,那就是说从发票的供应到税收的征管,让出口商品把税要征足,这样的产品出口退税才不至于被骗。其次,就是我们的出口退税的环节一定要加强管理,严加审核。第三,发现线索及时查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我们是毫不客气,移送公安机关绳之以法。 

主持人: 

福胜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是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十大涉税”案件之一。国家税务总局调查中发现,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近年来出现了这样一些新的特点,就是团伙作案更多、手段更加隐蔽、涉及的地域范围更广、案情更加复杂。据了解,2005年税务机关将继续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方面保持高压的态势。

苏某胜骗取出口退税案例解析 

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李润萱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以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案由和侦破过程 

2003年8月18日福州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福建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苏某胜骗税案线索,初步分析后敏锐地意识到这触及了税收最为敏感退税领域,而且是有货物出口但采取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手法隐匿,性质恶劣,案情重大,立即向福建省国税稽查局和福州市国税局领导汇报,同时提请福州市公安经侦支队提前介入,迅速组成专案组。 

在福建省国税局和福州市国税局的直接指导下,专案组深入分析,周密部署,内查外调。 

(一)确定检查思路。对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的各环节全方位取证,以低值高报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案件切入点,核实与国外客户的真实成交价以确认高报、核实与国内供货的生产厂家的实际供货价以确认虚开; 

(二)从资金入手。对“福胜公司”离岸帐户的收款情况进行取证,确认收到国外客户按真实成交价汇来的外汇,对苏某胜及其家人的个人银行卡款项进出情况进行取证,确认收到生产厂家虚开发票和骗税款分成的回流资金; 

(三)内查外调。对报关资料、外汇核销单、装箱单、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等单证传递情况和内购合同、成交确认书、出口发票等进行取证; 

(四)充分依托现代化计算机技术。破译“福胜公司”在用的九天软件,倒出大量电脑资料,极大地弥补了纸制资料的不足;对取证到外贸、海关、银行、生产厂家等等各环节的数以万计的证据资料录入电脑,形成电脑信息,进行匹配、比对、勾稽、统计; 

(五)全国协查。在掌握了反映“福胜公司”与生产厂家的真实购销业务的内购合同和资金回流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在福州统一部署了两次全国协查会,由于前期准备工作扎实,通过兄弟省市国税稽查局和公安经侦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95%以上的协查发票和部分进项发票都被确认为虚开; 

(六)确认低值高报。根据收汇、自制出口发票、实际生产情况等证据链条证实了“福胜公司”通过外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低值高报的事实。至此,案件全面告破。 

案件成果: 

1999-2003年9月期间“福胜公司”出口劳保手套61135681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49户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价税合计17796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总值5469万元,福州市国税局作出对“福胜公司”已取得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进行追缴,处以2倍罚款2610万元的处理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将“福胜公司”离岸帐户存款240万美元追缴入库,拟追缴外贸公司已退税款1043万元,外贸公司未退税款1506万元不予退税,其余骗税款已由各地税务机关陆续追缴并处理,公安机关批捕涉案人员8人,其中苏某胜已由福州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件手段: 

903骗税案反映了一种新型的骗取出口退税形式,在有真实的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虚构出口货物的价格,以低报高出口。“福胜公司”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向外贸公司买单、虚抬单价高报出口、压低数量抬高单价虚开专用发票、将压低开票数量部分的货物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直接高报出口等一系列操作,魔术般的将货值虚抬至三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一)货物流:“福胜公司”向国外客户接单,谈妥业务后与国外客户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取得国外客户传真的货物样单和品质要求,后下单给国内79家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签订“内购合同”,派跟单员监督生产厂家的整个生产过程,监督货物的品质是否合乎要求,出货时间是否及时等,生产完毕后生产厂家把货物送到“内购合同”上指定的“福胜公司”设在深圳的仓库,由仓管员验收合格通知“福胜公司”,由单证员向海运公司办理货物出口海运,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货物保险,海运公司开具“提单”、保险公司开具“保单”给“福胜公司”。

(二)利用外贸企业获取空白报关资料和外汇核销单。苏某胜在完成与国外客户签订定单即国外接单、安排国内生产厂家生产即国内下单后,以“福胜公司”的香港身份与外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取得外贸公司已盖好公章的空白报关资料和外汇核销单、装箱单,以高于真实成交价近三倍的金额(略低于海关手套出口指导价)自行委托报关行高报出口。 

(三)指使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取得退税款还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6.8%出口专用缴款书,“福胜公司”苏某胜开具“开票通知书”(开票通知书上注明受票单位名称,货物的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开票注意事项等内容)指使生产企业按“开票通知书”的内容以略低于报关价的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形式归纳起来有:抬高单价、数量不变、抬高总金额;抬高单价、降低数量,总金额不变;无货虚开等。 

(四)将已盖好章的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虚开的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等“两单两证”提供给外贸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五)通过生产厂家退税款回流到苏某胜手中。“福胜公司”将“提单”一联交给国外客户提货,将“提单”、“保单”、自制出口发票提供给招商银行离岸部向国外客户银行托收货款,收到国外客户外汇后,按海关关单上的高报金额将外汇通过“福胜公司”离岸帐户汇给外贸公司核销外汇,外贸公司收到汇款后按生产厂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退税款)将款项付给厂家,厂家在扣除了真实成交价和开票费用后将余额汇还给苏某胜及其指定的家人户头。 

(六)串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高报出口共同骗取出口退税。“福胜公司”将虚开发票压低开票数量部分的货物串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高报出口,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的数量或收汇的一定比例将获取的骗税款分成给苏某胜。 

(七)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查实虚开的进项发票是核实已纳税款,确定骗税额的关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产厂家为了少交税、保持正常的税负率,必然要在进项发票上做文章,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而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业发票由于享有免税等税收优惠和在税务控管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理所当然地成为他们选择。生产厂家或采取自己成立废品回收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自己为自己虚开发票,或采取到当地废品公司缴纳0.2%手续费虚开发票,或为自己虚开收购业发票,查实,生产厂家取得虚开的废旧物资发票和虚开收购业发票2868份,价税合计26167万元,已抵扣税款3263万元。 

从表面上看,“福胜公司”并未直接从国家取得出口退税款,但退税款通过外贸企业付给生产企业,又从生产企业回流到其手中,或直接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取得骗税款分成,因此从整个案件的后果看,“福胜公司”是骗取出口退税的直接操纵者和骗税款的最大得利者。

骗取出口退税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其后果主要有:一造成税款流失,使国家蒙受经济损失;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给其它合法的出口企业造成损失。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分子将所骗取的退税款作为自己的利润,将出口货物的价格压低到正常价格之下,与其它合法的出口企业争夺国外客户,使其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状态;三是滋生虚开发票的市场。骗取出口退税必然伴随着虚开发票,为了取得退税款,犯罪分子必然要指使生产企业虚构出口商品的货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低报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生产企业为保持较低的税负率必然要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形成虚开发票的恶性循环和需方市场,这也是虚开发票之所以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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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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