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检索...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综合评价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危害结果、主观目的等,我们认为判决刘某构成《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欠妥当,刘某的罪行更贴近于《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罪。...
“变名”销售偷逃消费税3.24?亿余元,该当何罪?...
变名销售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的,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变名销售,是指石油炼化企业及相关贸易企业,通过交易行为,将原油、沥青等非应税消费品的发票变更为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发票,进而达到偷逃或虚假抵扣消费税的目的。...
近年来,有不少石化企业因“变名销售”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变名销售”,是指有的炼油生产企业将应税油品(如石脑油)以化工产品(如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名义销售给成品油经销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再将这些化工产品变换名称改为应税油品,销售给用油企业,通过变换产品名称以逃避缴纳消费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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