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根据法院《拍卖公告》的约定,承担了被拍卖人应缴纳的税费,即成为这一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应当通过制定、完善相关规则保障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退税时合法申请人的地位,以稳定社会预期,促进合理公平。...
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并依法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的,应当将费源信息同步推送税务部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催报催缴,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抵押、查封后租赁异议的处理)人民法院执行抵押权设立或法院查封后出租的房屋,案外人以“未告知抵押情况”、“不知道房屋被查封”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可不停止执行。...
网络司法拍卖中,“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包税”条款容易给多方带来风险,交易双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税费。建议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明晰有关原则和操作。...
税务机关享有从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银行账户扣缴税款,拍卖、变卖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抵缴税款等税收强制执行权。税收强制执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中催告就是税收强制执行前的一道必经程序。如果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前未经过催告或者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就有可能造成强制执行行为违法甚至被撤销的后果。而在当前的税收强制执行实务中,催告程序并未得到广泛的重视,执法风险依然存在。...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与第五十五条都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两个条款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点。共同之处有:针对的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提都是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批准权限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不同点在于:第三十八条指的是纳税期之前就已发现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因而有两条前置措施———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前置措施没有奏效时才税收保全;第五十五条指的是逃避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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