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5日至2016年4月,宋某某担任绍兴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酒店财务事项。期间,宋某某为少缴纳税款,采用酒店部分现金收入不入酒店财务账的方式设立“小金库”,“小金库”账户内钱款用于股东工资、年终奖等酒店支出,账目涉及金额达上千万元。
2016年3月起,原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绍兴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发现该酒店不仅存在设立“小金库”的情况,还存在2004年-2012年原始记账凭证缺失171本、记账用计算机硬盘破损无法恢复等情况。
该局多次要求酒店提供账本,但酒店一直未提供。后该局于2016年11月16日将绍兴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对绍兴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提起公诉,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对宋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绍兴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为逃避查处拒不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告人宋某某是被告单位绍兴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绍兴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宋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可能大家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并不陌生,轰动一时的范冰冰逃税案,其经纪人就以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刑法对该罪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它与逃税罪又有什么关系呢?
刑法第162条对该罪规定如下: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保存年限如下表:
综上可知,刑法规定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其主要保护的法益是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秩序。
在现实生活中,触犯该罪的行为人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以此逃税。
但是,该罪与逃税罪有重大区别。
逃税罪有行政处罚前置程序,非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没有行政处罚必经前置程序,只要犯罪,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范冰冰案和本案中,行为人没有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行为人如果确实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时补缴税款,避免刑事处罚才是及时止损的做法。如果采取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方式抵抗执法,那么,损失只能进一步扩大。
值得提醒纳税人的是,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建账,进行正常的税前扣除、享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才是真正节税的王道!
妄图通过非法手段,私设小金库,进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得不偿失,它只会给您带来更重的罚金、更严酷的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