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通常所称的合作建房业务,实际上包括两种法律上的合作合同,即“合作建房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建房合同”,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经营土地,建造房屋,根据事先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一种协议。“合作开发合同”,即房地产联营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共同进行开发经营,获取开发利润的一种民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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