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发票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其他发票。本文介绍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的特征、罪与非罪的处理。
一、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的特征
(一)本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非法出售发票主体,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的主体。主体一般是指如下四类自然人或者单位:一是有权出售其他发票的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如有的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为了一点小恩小惠而非法出售该类发票;二是合法取得了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是非法获得其他发票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如盗窃、骗取、借用他人的发票后再非法出售的行为;四以其他方式获得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本违法行为的是故意,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以赢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非法出售发票。出售者还必须明知其出售的是真实有效的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
(三)非法出售发票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非法出售发票的对象是不能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即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
(四)本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发票外,其他一切出售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对于出售,应当作狭义的理解,不包括行为人没有从中牟利的转借发票的行为。对于名为转借实为非法出售,应当按其实际性质认定为非法出售。行为人购买发票目的是为了转手倒卖,某购买行为是倒卖发票犯罪的一个环节,应当认定为非法出售。这里的发票仅指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凡不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均属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
非法出售的普通发票必须是具备法定条件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印制数量或者生产产量制造出来的真实有效的发票。这里的真实有效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经有关税务机关指定;二是该发票必须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数量印制出来,而不是超出数量加印,或者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私下印制出来。
二、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罪与非罪的处理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应予追诉。”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