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作出部分修订,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填报说明发生变化
2019年是减税降费之年,企业所得税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按照23号公告的规定,新预缴申报表依据相应政策,增加了相关行次,并对相应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其中一个变化看似不甚起眼,却引发了房地产企业的关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的填报口径发生了变化。
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的填报说明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23号公告对这一栏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和“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这一表述。
修改后,新预缴申报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说明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房地产企业迎来利好
上述调整意味着什么?
按照原填报口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结转完工产品收入后,计算的会计利润在预缴申报时要先全额纳税,其已按预计毛利计算预缴的税款,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抵减,预缴申报时不得作纳税调整。新填报口径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结转完工产品收入后,可以按照实际利润在预缴时对预计毛利额进行纳税调整。
举例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取得A项目预售收入10000万元(1亿元),期间费用20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0×15%-200)×25%=325万元;第二季度A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结转完工收入10000万元,成本6000万元,同时取得B项目预售收入4000万元,期间费用100万元。
若按照原填报口径,则甲公司第二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0-6000+4000×15%-100)×25%=1125万元。
若按照新填报口径,则第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0-6000-10000×15%+4000×15%-100)×25%=750万元。
相比之下,企业少预缴税款1125-750=375万元,这也意味着23号公告有助于减少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占用。基于此,房地产企业应当关注该修订的后续规定和实操方法,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预缴申报关注实操细节
根据23号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还应关注一些实操细节。
在加计扣除方面,虽然《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24行对应内容为加计扣除,并于25行~28行列明了四项加计扣除范围,但填报说明明确规定,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也即是说,预缴申报时,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待汇算清缴时享受。
在所得减免方面,《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30行~40行列明的所得减免项目中,当项目所得≤0时,该行不填报。
在加速折旧方面,对于加速折旧来说,折旧额一般前高后低。在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内,必须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在固定资产在“税收折旧”小于或等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内,则不填报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