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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逃税:违法——受法律制裁——跨国纳税人逃税的基本手法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0-22 13:33:33  

一、隐报应税所得

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除了受税率高低影响之外,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应纳税
所得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其纳税数额的多少。于是跨国纳税人就千方百计在申报的应纳
税所得额上打主意,采取种种欺诈、伪照等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所得,具体方法有以下
几种:

(1)因伪造、涂改凭证、帐册等弄虚作假。

(2)发生产品商品销售、不开或少开销货凭证金额,隐匿销售收入。

(3)应转入企业的收入,故意在帐上不作收入,或收到销货,故意不转入销售

收入。

(4)把不属于减免期内的或不属于减免范围内的项目销售收入,挤入减免期或
减免项目。

(5)虚列进货,虚报开支增加成本费用开支规模。

此外,跨国纳税人利用某些国家严格的银行帐户保密法,把大量应纳税所得转移
到国外银行,使税务部门很难准确掌握其实际应纳收入。瑞士银行就是保密制度最为
严格的典型,1970年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曾宣布:除了对美国缔结双边税收协定中
允许对某些偷漏税项目特许查证银行帐户外,其它一律不得检查。进入80年代后期,
基于世界各方面压力,瑞士银行的上述保密规定有所松动。但1989年瑞士司法部
提出的一项法案中,明确宣布:今后瑞士银行除了容忍逃税外,有关银行犯罪的法律,
会与其它西方国家一样保密。明确的将逃税行为排除在外,从而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
际逃税创造了机会。

二、虚增投资数额,假报资金来源渠道

跨国纳税人往往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采取不同的逃税方法。如果是固定资产投
资方式,则采取虚报投资价款的方法,通过增加股权比例,一方面多列折旧扣除,另
一方面还可以分列股息和红利;如果采用的是现金投资方式,则采用虚报资金来源渠
道的方法,将自有资金虚报为借入资金,从而虚增了利息支出,冲减了应税所得额。

对此目前各国都采取了一些防范性措施,如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可通过专业机
构进行验资予以审核。对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有时国家采用将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
规定一个固定比例的方法。我国则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中规定:“外国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利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
审核,属正常借款的,准予按合理的税率列支。”

三、乱列费用,虚增成本

在国际逃税的手法中,乱列费用、增加开支、加大成本方式使用得最为频繁,其
具体做法种类繁多,主要包括:

(1)将职工福利、奖励支出、赞助费等挤入成本。

(2)交际应酬费超支、奖励费用超支。

(3)预提各种费用、余额不结转。

(4)任意提高折旧标准,缩短折旧期限。

(5)以少报多,甚至以无报有。

类似手法还有很多,据统计,仅1989年我国20个省市的2191户外商投

资企业的纳税检查,就发现有899户有逃税行为,占被检查的41%,逃税额达1973万元人民币。

跨国纳税人为达到减少税收多提的目的,其国际逃税手段可以说是无所不用。除
上述一些常见方法外,其它诸如跨年度列支、地下经营等也都属国际逃税的不同方式,
而且伴随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交往规模的扩大,国际逃税的方法和手段,将会
变得更为复杂和隐蔽,对此各国政府应予以充分重视。

四、国际走私

国际走私大多以获取暴利为目的,而在获取的暴利中又大多是逃税款。因此盛行
于全世界的国际走私,导致全世界各国政府税收很大损失。国际走私和国际地下工厂
是当今国际社会最难以对付的逃税方法之一。

世界各国海关法尽管各异,处罚时轻重也不同,但有一些是共同的,即通过《海
关法》确保本国政府财政收入,防止逃税。

中国政府在《海关法》中对走私罪与非罪界定如下:

(1)走私毒品、武器、伪照货币的,或者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不论数
额大小都是走私罪,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也是走私罪。

(2)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毒品,武器、伪照货币、淫秽物品,珍贵文物以外的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它物品,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走私依法应缴纳关税的
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也是走私罪。

(3)没有经过海关的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在境内出售来料加工的原料、制成
品等保税货物,出售特定的减征或免征关税的货物,数额较大,也是走私罪。

较走私罪为轻的走私行为的界定如下:

(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
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它手法逃避海关监
督,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
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未经海关许可并补交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它海关监管
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交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免税的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到境内其它地区。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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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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