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担保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担保人代偿支出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的74号公告在税收项目定性上将担保收入列入偶然所得,本文以此定性为基础进行讨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这里每次取得的偶然所得收入额,不做任何扣除,构成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确认担保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允许扣除纳税人的担保代偿支出金额。
举例:自然人王喜为所在的公司提供对外融资担保,收入担保报酬103万元,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文等增值税制度规定,依法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3万元增值税(暂不考虑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其不含增值税收入额为100万元,无论日后担保人是否发生代偿支出,都是按照100万元作为基数去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取得担保费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关键是看担保是否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应税销售行为。由于担保本身肯定不属于销售货物范畴,我们进一步结合营改增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判断。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这里的财务担保虽然没有具体解释,但是通常所称的融资担保应该属于典型的财务担保。
根据上述信息判断,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担保收入属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符合90号文有关规定的,依法适用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