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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收入确认操作实务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0-16 14:37:11  

一、审核要求

1、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会计问题审核提示收入确认是否合理、能否反映经济实质:(1)收入确认是理解企业会计政策的基础。要按业务类型(分产品、项目)结合具体情形说明收入确认的方法、时点;(2)审核中关注利用跨期确认平滑业绩的情形,要将申报报表收入情况与报税务局、工商局的原始报表进行比较分析;(3)技术服务收入的确认从严审核。完工百分比法要求提供外部证据,要求申报期间保持一致性。

2、2011年第四次保代培训1、收入确认原则:要详细说明具体情况,不能照搬准则。(1)完工百分比法:此法调控收入利润的空间较大,故严审。首先确认能否用这个方法,如果能用,需要提供充分的外部证据,包括第三方监理、付款进度等验证性证据。

3、证监会IPO在审企业2012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记录重点核查内容:12)兜底条款,在审企业涉及行业比较多,高科技企业的研发费用;工程企业的完工百分比法;农业企业的现金收付交易

二、确认收入的六种模式

1、一般商品销售

2、需要安装的商品销售

3、经销商模式

4、出口销售

5、提供劳务

6、完工百分比法

营业收入作为利润表的排头兵,是最重要的报表项目之一,关注度极高,证监会也将其作为 IPO 的硬指标之一。相应的,收入确认政策也是重中之重。

收入确认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议题,一方面不同行业、不同业务模式适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政策,另一方面收入具备会计和税务双重属性,且会计与税法、 不同税种法规之间在收入确认时点方面都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描述了商品销售、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 3 大类别,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了 9 种收入形式(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国税函[2008]875 号),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了 7 种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以下按不同业务模式分别讨论,不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法规的分类口径,注重结合常见的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本文不讨论建造合同收入。

(一)、一般商品销售

收入准则明确了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即风险报酬转移、不保留管理权和不实施控制、收入可靠计量、收入很可能流入、成本可靠计量,并逐条详细阐述,本文不再赘述。

无需经过复杂的安装验收、不存在不确定退货可能性、不涉及代销或回购等特殊销售形式或条件的,基本都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生产批量产品的制造业企业为例,以下具体业务形式或环节需重点考虑:

1、销售过程中的关键文件或单据。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将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落脚在“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同时考虑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实务中后者主要体现为各类文件或单据,作为证明交易真实性和进度的第一手证据,既是记录业务过程的基本单元,也是财务处理的直接依据。常见的关键文件或单据包括:年度框架合同、订单、发货单、验收单、销售发票等。

(1) 年度框架合同。一般商品大多为批量、频繁的交易,交易双方达成长期合作关系,就通用条款、交易内容、定价方式或区间、结算方式、 交货及运输方式等框架性问题签订年度合作协议;

(2) 订单。 在年度框架合同的基础上,日常交易过程中对具体的单笔或短期内的集中交易以订单的方式确定具体交易内容、数量、价格、交货日期等;订单还具备法律属性,通过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需提供订单和发票等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3) 发货单。 一式多联,需经多个部门或人员经手并签字确认。常见的联次包括:存根联、销售联、门卫联、客户联、回执联、财务联,至少需经仓库主管及经办人、销售部主管及经办人、司机、门卫和客户经办人签字确认,理想状况是各部门最终保存的单据都签字齐全,尤其是财务部门纳入会计凭证中的联次。但因涉及多个部门的参与,实务中很可能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形,使得部分环节包括财务部收集的发货单签字不齐,尤其是司机、门卫和客户签收不齐全,造成原始凭证的瑕疵,增加检查风险;

(4) 验收单,发货至客户或客户提货时由客户签收的单据,该类单据可能有多种形式,或发货单其中的一联,或单独设计,或由客户提供;

(5) 销售发票, 发票是国家控制税源的主要工具之一,首先具备税务属性;同时也具备会计属性,对交易的具体内容、数量、金额、税额、交易双方都做了详细的记录,构成一项重要的会计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鉴于发票的税务属性及其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虽然《发票管理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为了避税甚至偷逃税款、违法获利,实务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不开具发票、也不按规定做无票申报,延迟或提前开具发票、与业务进度脱节,开具发票的对象并非真实交易对象,开具发票的内容、数量甚至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等,而企业的日常财务核算往往又被动的将税务放在第一位、会计放在第二位,完全以发票为收入确认依据,造成收入的完整性、截止性甚至真实性出现问题。

2、运输方式。

常见的运输方式包括买方上门自提、买方委托第三方运输机构上门提货、卖方送货上门、卖方委托第三方送货上门、快递或邮寄;视路途和交通工具不同,国内最快当日送达、慢则数日。

最谨慎的处理方式,应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认定。上门自提的,以客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货出门为收入确认时点,可等同于发货时间;送货上门的,以买方签收为收入确认时点,运输在途的应以已发货对方未签收的清单为依据作发出商品;邮寄或快递的,以快递公司或对方确认已收到的时间为收入确认时点,运输在途的应以已发货未确认收货的清单为依据作发出商品。

上门自提以发货和对方出门为收入确认时点自然没问题,后两者将发货和验收时点严格区分、运输时间差单独作会计处理,严格执行准则但过犹不及,显得死板且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企业日常财务核算中对于短时间内的暂时性差异没必要单独处理,但需跟踪并关注相关程序及单据的执行和签署情况;在需要对外报出财务报告时,尤其需要重视相关清单的统计和单据的收集,对于发货时间和签收时间刚好跨期且规模较大的,不能确认收入而应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中介机构核查企业提供的已发货未开票清单时,不可一刀切的全额确认收入或全部不确认,应视不同运输方式收集不同的证据,以分别做出审计认定和调整。

文章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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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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