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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关注的四个税筹问题

信息来源: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20-03-10 12:13:25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近年陆续出台了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为享受这一税收优惠,许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但实务中笔者发现以下几个方面如果筹划不当容易引发风险或失败,应引起关注:

  1、关注临界点税负,用对税收筹划方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临界点主要是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及366.67万元两个时点。

税屋提示——遮拦处为“25%”

  从上图可见,应纳税所得额从300万元增长1万元至301万元时,实际税负却急剧增长近17%;而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66.67万元时,税后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时相等(均为275万元),也就是说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元小于366.67万元之间时,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增加的税负。

  因此,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元,尤其是处于300-366.67这个区间的企业,应通过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将所得额降至300万元以下。

  但如果筹划不科学则可能出现南辕北辙、适得其反的现象。

  例:A企业2019年职工人数38人,资产总额1200万元,预计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该企业试图将所得额降至300万元以下,于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60万元。

  分析:若不捐赠,则应交所得税310*25%=77.5万元,税后净利润为232.5万元。而捐赠后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100*5%+150*10%=20万元,税后净利润为230万元,反而小于不捐赠的税后净利润。为什么?这是因为捐赠成本(60)大于节税效益(57.5),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导致筹划失败。究竟该怎么筹划?下面用数学模型来分析:

  设筹划前应纳税所得额为X(大于300万),若想将应纳税所得额降至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现支出费用Y万元(假设税前能全额扣除),则:

  {X*25%-【(X-Y-100)*10%+100*5%】}(节税收益)<Y(筹划成本)且300≧X-Y>100

  经推导:

  X-300≦Y&lt;16.67%X+5.56,即必须满足这个条件,筹划才能成功。上例中,Y=60,大于57.24(16.67%*X+5.56),故筹划失败。

  有人要问了:若想利用上述方法将应纳税所得额从300万元以上降至100万元以下,且节税收益大于筹划成本,该如何筹划?

  答案是:经笔者反复用数学模型推导,没有任何合理的办法!如果您有,请联系我,我无偿帮您设计筹划方案。

  提醒:临界点的筹划手段很多,常见的有递延收入法、存货计价选择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加计扣除、费用支出法等等。但若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从提高税后收益角度来说,不管哪种方法,筹划成本和筹划前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必须满足上述公式,否则筹划必然失败。

  2、关注组织形式筹划法,综合进行分析决策

  所谓组织形式筹划法,就是将一家企业分离成两家或多家企业,这是种比较有效的筹划方法,因为通过分离,不仅能同时降低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三项小型微利企业核心指标,还可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达到提高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目的。另外,分离后有可能降低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可谓是一举多得、一箭多雕。

  但这种方法如果运用不得当,同样会出现筹划失败情况。

  例:A公司从事水泥制造销售,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650万元。该企业下设分公司B,规模较小,负责后续投资的一条水泥生产线的建设与运营。为使B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该企业2018年12月份将B注销后重新注册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2019年度,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B由于新投的生产线建设周期长且投入较大,亏损310万元。

  分析:假如B仍然是分公司,2019年度合计应纳所得税为(600-310-100)*10%+100*5%=24万元;采取母子公司形式后,由于是分别交所得税,A的盈利和B的亏损之间没有办法实现抵消,因此合计需缴纳所得税600*25%=150万元,不仅未少缴,反而多交所得税150-24=126万元!

  提醒:运用组织形式法时,不能仅仅为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强行筹划,一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生命周期、管理成本、融资难度、现金流量、企业信誉等因素的基础上,分情形进行区别运用:例如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只为内部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投资周期比较长的项目等,就不合适采用子公司形式;而对于需要跨省设立的下属机构、风险比较高的项目等,就适合采取子公司形式。

  此外,对于运用存货计价选择法、购入大额固定资产后一次性扣除等办法进行筹划的,也不能仅考虑节税效益,而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税后利润、资金占用、财务目标、融资难度等各种因素。如存货计价选择法,有时节税效益最大、现金流量也最大的方案税后净利润却最低,这时企业必须综合权衡利弊后,根据自身情况择优选择。

  3、关注“资产总额”指标的筹划,保持稳定的资本结构

  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不应超过5000万元。因此,如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需重视该指标的筹划,其操作中应需关注的事项有:

  1、注意筹划方法选择。在结合企业实际基础上,优先运用能同时解决应纳税所得额301万元和资产总额5001万元问题的筹划方法:如组织形式法、递延收入法(注意要严格按照准则和税法规定时点确认收入,防止出现推迟确认等舞弊行为)、租赁资产法、列支费用法、公益捐赠法等等,以达两全其美之效。

  如公益捐赠法:此法不仅能同时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还能展示企业社会责任感、提升自身形象。需强调的是:国家对重大事件或领域的捐赠行为税收优惠力度很大,如2003年企业捐赠用于SARS防治的支出(财税[2003]106号)、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捐赠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支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均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2、正确运用会计政策。在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等制度的基础上,灵活进行会计处理,争取税收利益最大化。如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等等,以降低资产账面价值。当然资产减值、加速折旧等可能涉及后续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但这二者不矛盾,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指标数值大小是会计处理的结果,只要会计处理合法合规,税法不会有异议;至于资产减值的税务处理,您在计提时已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即便在汇缴清缴时做纳税调增,从全年来看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还需注意由于会计处理错误导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问题。

  例:甲企业资产总额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后为5010万。企业核查后发现第四季度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存在200万元的双边挂账未有核销。也就是前期预收一笔款,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00贷:预收账款200,四季度末发生业务,会计分录借方:应收账款2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增值税略)。

  如果按照以上分录处理的话,正常来说还需要做一个抵消分录,也就是借:预收账款200,贷:应收账款200。但企业没有这么做,导致应收账款多200万,资产总额虚增200万。此外,应付账款与预付账款处理不当,其他应付与其他应收处理不当,也会发生以上同样的问题,此处就不再举例。

  提醒:资产是会计的核心要素,是企业的偿债能力、运营能力、风险程度的重要“风向标”,因此对“资产总额”指标进行筹划时,要避免出现“过度筹划”问题,简单点说资产总额不是降的越低越好,应该保持在什么水平应结合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等其他财务指标统筹考虑。

  4、关注双重优惠政策,选择最优筹划方案

  先来看一个案例:A公司是主要从事现代服务并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一般条件,一直以来公司的收入成本比较稳定。2019年4月1日开始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截止到年末企业发生了3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公司在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情况下,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98万元。

  分析:《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规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金额)

  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

  因此,该企业抵减的应纳税额为30*10%=3万元,全部计入“其他收益”。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到底应不应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享受则应纳所得税为:(298+3)*25%=75.25万元

  如果不享受则应纳所得税为:(298-100)*10%+100*5%=24.8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3万元优惠,则企业所得税多缴纳50.45万元,进而使得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了47.45万元。

  提醒:在涉及小型微利企业双重或多重优惠政策影响时,不能不加分析地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税收筹划,选择最佳方案。尤其是应纳税所得额在临界点(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附近时,更应慎重考虑。当然,如果此例中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不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高出300万,那就说明增值税加计抵减遇上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可以“愉快共处”,那就可以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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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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