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 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单位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工资及津贴等支出,只不过随着近些年银行支付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都选择非现金支付方式,使用现金支付工资薪金的情况越来越少了。当然有些企业为了特殊安排及帮助员工建立小金库等还是存在现金支付情况的。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企业使用现金支付职工工资不让其扣除的规定,上面这位学员听到的可能是谣传,不要信以为真。
另外存在残疾人特殊人员就业情况的企业应当注意,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薪金不得适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切记只是不得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总结:企业工资薪金发放允许使用现金发放,如果采用现金发放允许按规定税前扣除,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部分也允许按规定税前扣除,只是对应部分不得加计扣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