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影响较大的案情通报引起大家的关注。通报显示,今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某(系经纪人)指使相关单位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这个罪刑应该说发生的概率还是比较高,但追究的也比较少。作为财税实务工作者有必要了解一下,不要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罪刑,“拿了白菜的薪金,担了牢狱的罪责”。以下是笔者根据一些判例整理的类型,希望能够有警示作用。
一、销毁据以财务核算的内部检测凭证
根据需要自制内部凭证是企业通常的做法,其中一部分是进入帐薄,一部分是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或者据以核算的记录凭证,最为常见的是仓库单、计量单等。作为据以财务核算的原始依据的凭证,同样需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2016年4月初,某税局到某车辆检测站检查调账,检测站按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了包括四天的内部检测凭证(即自制检测小票)的会计资料。之后,鉴于案件需要,税务部门要求补充提供包括内部检测凭证在内的财务资料。税务部门走后,站长召集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等密谋,为防止税务机关发现真相,逃避税务稽查,商量后统一口径:那几天在搞打折优惠活动,就那几天有检测小票,其他时间没用过。随后,站长让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等人将历年的内部检测凭证整理装箱,拉至异地进行销毁。
后经查实,该企业使用的检测凭证是在每天营业结束后由录入员、收费员及管理层三方对当天的营业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后交给财务人员的原始凭证,应该是企业财务核算营业收入首要的会计凭证。对工作人员的笔录显示,为了隐瞒真实收入,少缴税款,工作人员根据真实的检测凭证再挑着抄一份同日期的检测凭证,假的检测凭证一般就是真实检测凭证数量的一半。
最后,法院对站长、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均以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因此,不要认为大家都参与就可以免责,法不责众其实是自欺欺人的自我安慰。
二、非正常户销毁账簿仍被追查
一般认为,企业注销之后就可以万事大吉,其实不然,不可否认,居于现实的考虑,一些轻微行为的案情,注销之后因种种因素的影响,没有很好追溯的也不少,但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依然会追溯到底。2016年底,何某的其中两家有限公司在税务方面从正常户转成非正常户。何某害怕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查处,就指使他人将上述两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整理打包好。2017年3月份,何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查处,安排人采用烧毁的方式将两家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账务资料全部销毁。
2017年4月份,在何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妹妹被告人何L为帮助何某逃避公安机关查处,伙同他人将何某经营的其他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拖至一砖厂内全部销毁。
最后,本来不参与经营的何L因帮姐姐销毁财务资料,被判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这里的另外一个思考是,对于注销的单位的会计资料的保管如何处理?
三、协助他人销毁账簿同样会涉案
在实务中,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没有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人家销毁东西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这样的事情较多发生在亲戚和朋友之间,是所谓碍于情面。其实不然,协助销毁犯罪证据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达到刑罚标准的依然会被判刑。为了不重复举例,就以上述的案例为例,胞妹本身并没有参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但案发之外,处于亲情协助销毁账簿凭证,就被追究了刑责。
四、纪委查办案件中牵出销毁账目案
案件的发生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税案的发生有一些就是在其他部门查办案件中发现并移交的。某纪委在查办李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案情涉及某公司负责人陈某,在纪委调查阶段中所作的谈话记录如实交代了销毁账目的事实。纪委发现其存在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问题,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将涉嫌问题犯罪线索移送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同时,纪委向税局移交涉税问题线索,要求对该公司进行涉税调查,税局检查时已无账簿。
最后,法院以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思考问题是,为什么没有追究行贿责任?
五、只藏匿不参与销毁同样担责
在实际中,出于种种因素的考虑,可能仅仅参与了转移等藏匿行为,但不参与销毁的行为,有人可能认为无妨,但仍会被追责。
2016年3月,山东某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侦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等案件需要时,依法到刘某担任总经理的公司进行搜查,并拟对公司相关账目予以扣押,刘某因担心公司内部流水账被侦查人员发现,与万某采取拉电闸逃避监控录像的手段,将7本内部流水账从公司保密室搬走藏匿于万某岳母家,后刘某未参与、万某将上述账目烧毁。法院认为,刘某虽然只参与了隐匿会计凭证的行为,但该案主要侦查其经济犯罪行为,其是犯意的提起者,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万某轻。最后,在判决其他罪名的同时,判处刘某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万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藏匿销毁部分凭证也被追罪
一些企业中,对于一些仅仅提供账户等渠道的业务,往往不体现帐内,事后将有关凭证撕毁等处理,直接经办人员也可能会涉及被追究该罪名。鲁某是一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兼会计,与他人一起在公司借款业务中另外收取借款中介费,为了隐匿细节,将这几笔借款往来的借款借据、银行收款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借款合同等撕毁、不入账,后来在一起案件中被发现,鲁某被判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小结: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除了法人代表等指使外,财务人员极易参与,需要了解这个罪名,别莫名其妙地触犯刑法还不知道,尤其是直接参与销毁者。
另外,对于众多的代理记账的当事双方也是需要注意风险预防和救济,特别要思考可能涉嫌该罪名的情形。
附件:
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刑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