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10月14日,沪深两市A股市场的大股东质押股数高达6048.62亿股,占所持股份比7.42%,大股东未平仓总市值24231.27亿元,大股东疑似触及平仓市值22682.46亿元。那么,强制平仓后,金融机构需关注哪些税务风险呢?
9月9日,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玉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监管函称,因股票质押违约,高玉根所持公司股票于7月31日~8月7日被强制平仓916.54万股,成交金额为2331.45万元;9月12日,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龙昌明所持部分股份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相关质权人拟对其违约的股票进行处置……一时间,质押爆仓成为财税业界热议的话题。
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股东为获得资金,将其持有的股权出质给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安排。双方会约定质押折扣率、交易期限和利率,到期后大股东按照约定价格赎回股票。但实务中,股票市场存在较强不确定性,为了防控风险,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会对质押股票设置低于股票市价的警戒线和平仓线。当质押股票的股价下跌至警戒线且大股东不能及时补仓,或到期后股东无法按约定赎回质押股票时,证券公司会强行卖出质押股票,以减轻其损失、降低其业务风险。这种操作,即是业界比较常见的强制平仓措施。
如何防控股权质押强制平仓的税务风险,一直是金融机构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甘肃永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柴成山分析,质押股票平仓时,如果股票出售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券公司融资本息,证券公司将出现财务损失,但并非所有财务损失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无法提供投资原始凭证等资料,所发生的损失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方面,据实扣除亏损,是金融机构税务管理中最需关注的问题。”柴成山说。金融机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工作。具体来说,企业应注意债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人民法院裁定文书和资产清偿证明等资料的归集和管理保存。
增值税方面,金融机构需按照业务实质,判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陈亚丽分析,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强制平仓是金融机构行使股票质押权的一种方式,不属于其自身的金融商品转让范畴。强制平仓后,金融机构会将转让股票所得抵偿融资本金及利息,因此,金融机构不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但强制平仓中涉及的股票出售,属于资金融入方的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如果资金融入方是企业,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