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运作成为企业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之一。在资本运作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关注该缴哪些税,而且要留意细枝末节的涉税问题。举例分析如下。
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甲企业)准备收购西部一家外资企业(乙企业),收购方式为股权收购。经技术论证,收购乙企业后,凭借西部的资源优势,生产同类产品比在当地生产可节约大量成本。甲企业便匆匆收购乙企业,收购后,乙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可是没过多久,税务机关便要求甲企业补缴退税款2720万元。这时甲企业才知道乙企业在2008年购买了2亿元的国产设备,按照当时的法规,享受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乙企业当时收到退税款3400多万元,后来,由于部分生产线没有正式交工,只有部分相关设备计提了折旧,截至收购日,乙企业相关设备累计计提折旧4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第二条规定,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尚处在监管期,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税款应按上述公式计算。相关设备的固定资产净值为1.6亿元,应补税款为16000×0.17=2720(万元)。
甲企业收购乙企业已成事实,只得缴纳了2720万元的税款。
反思上述案例,如果甲企业在重组时,关注到乙企业尚在监管期这个问题,事前作细致的涉税分析,肯定会考虑购买价格,使这部分税款不至于由自己承担,或者因企业马上将超过监管期,重组双方延迟重组日期,也可以避免缴纳这部分税款。
监管期是资本运作时原企业遗留的税务问题之一。其实在资本运作中,类似监管期的遗留问题还很多,会给相关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甚至影响资本运作的成功。因此,企业在资本运作时,不仅要关注重组日的涉税问题,还要注意重组日以前的涉税问题。
(作者:李国华 徐宗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