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某企业财务人员咨询笔者,企业发生的银行利息支出是否应向银行取得发票,凭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笔者认同财务人员的说法,并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发生的银行支出应及时索取发票。
一、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银行支出,一般有贷款利息支出、银行承兑贴现支出、汇兑及票据手续费支出等,以前以银行的自制票据作为税前扣除支出,税务机关也默认了该支出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发布以后,该类支出在税前扣除时应引起重视。其中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各类收入(如利息收入、贴现收入、手续费收入等)均缴纳增值税,因此,相对应企业发生的该类支出,应取得银行开具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二、未及时取得发票会存在问题
企业财务人员因未了解新规,仍以银行自制的票据进行税前扣除,是否有相应补救措施。依据28号公告规定,企业可以要求银行补开、换开发票。理论上来说,银行可以开具发票,但实际操作时可能会存在问题。譬如企业6月份发生的一笔银行利息支出10000元,当时没有取得银行开具的发票,9月份向银行索取发票。而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10000元在6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9月份重新开具发票,正常操作是先将6月份的发票红冲才可以开具。但6月份一般是没开具发票,在增值税申报时将该收入填列附表一“未开票收入”进行申报。9月份换开发票意味着“未开票收入”栏应填写红字,但这样又不符合增值税申报的相关规定,重新开具发票可能会有麻烦。因此,企业在发生银行利息支出,或手续费支出时,应及时向银行索取发票。
文章来源:一鼎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