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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通关、水客带货、海外代购等行为,当心触犯走私风险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19-10-17 15:18:34  

引言:近年来,国人对海外代购的追捧使之热潮不断,各大电商平台也相继设立进口商品购买渠道,官方直采、假一赔十、售后无忧等等吸睛噱头,引人入胜。除此之外,微商在网上发布信息,人肉代购的方式也逐年兴起,殊不知,在此类“熟人生意”,依靠朋友间“信任背书”方式,购买的海外产品存在不可控风险。

首先,我们来说一说“假海外,真代购”的情形。

所谓的“假海外,真代购”,是指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如电商平台、社交网络平台上,下单购买海外产品的方式,实际上产品的原产国并非海外国家,或者并非合法进入中国境内。此时,消费者在下单购买海外产品时,可能会涉及到以下风险:

第一、商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售后维权难。

据统计,近些年来国人对海外代购产品需求量较高的分别是奶粉、纸尿裤等婴幼儿产品以及化妆品等洗护用品。由于国内发生过的相关事件,导致大批的宝爸宝妈更信任国外产品,二胎政策的开发,也大大促进了婴幼儿产品的需求,但是海外代购的产品质量就是万无一失的吗,这是无法保证的。某些不法分子看准商机,为谋取不义之财,不惜制假贩假,平台审核稍一不过关,或者代购的微商货源渠道稍一不慎,婴幼儿们都有中招的可能性。震惊一时的荧光剂面膜事件,导致大批面膜质量存疑,经过层层质检的商品尚有质量不过关的情况出现,更何况是在没有任何资质的社交网络平台个人卖家手上买到的产品,后续的维权道路难度可想而知。

第二、若商品偷逃税款,无法保证交易稳定性。

一般来说,买家有付款义务,卖家有交货义务,但是,买家可以付款,卖家的交货义务不一定可以按时履行,甚至无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如上述的奶粉属于食品类,代购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电商法》中虽未明文规定,但国家卫计委在2015年制定的一项新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作了规定,即外国的婴幼儿奶粉必须有中文标签才可以在中国销售。举个例子,要想将外国的婴幼儿奶粉代购到中国来,是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的。如电商平台,需按照企业纳税的方式,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3%增值税,进项增值税不可抵扣;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税。社交网络平台的个人微商卖家则核定税额(每个季度固定交一个税额)。每月不超过3万,季度不超9万,免税。一旦偷税漏税,则会有涉嫌走私犯罪的法律风险,又何谈将货物如约交给买家。又如买家大量购入的海外产品均是偷税漏税方式入境的,则买家亦会涉嫌刑事犯罪。

其次,个人卖家风险大,企业通关进口就一定靠谱吗?答案是否定的。

以深圳为例,地处珠江三角洲东岸,与香港一水之隔,东临大亚湾和大鹏湾,西濒珠江口和伶仃洋,南隔深圳河与香港相连,北部与东莞、惠州接壤。深圳市域边界设有中国最多的出入境口岸。深圳也是重要的边境口岸城市,深圳市边境口岸有:罗湖口岸、深圳湾口岸、福田口岸、皇岗口岸、文锦渡口岸、沙头角口岸、蛇口码头口岸。由此便知,深圳的贸易往来是及其繁荣的,相关的物流公司、货运代理以及货物进出口等公司也是多如牛毛的。上述公司在经营中,势必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风险之一,包税通关陷阱多。包税通关的进口方式,是一种变相的逃税方法,正规进口需要缴纳一定的税金(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那些包税代理通过将货物进口至香港、深圳等地区,再用快件名义进口进入内地逃避缴纳税金。一般这些包税进口的从业人员都会号称按照重量或者金额征收较便宜的关税来混淆视听,令进口经验较少的进口商误以为自己有交税,没有逃税,其实根本不符合事实,这部分被保税进口代理作为自己的佣金私吞,进口商需要明辨其中的各种陷阱,以免被诱导犯罪,一不小心就会有涉嫌走私的刑事责任。

风险之二,价格优势利诱。据《2018年(上)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底,我国经常进行跨境网购的用户达7500万人,预计到2018年底用户数量将达8800万人。在市场基数日渐壮大的今天,跨境电商这块油水颇丰的领域,人人都想要分一杯羹。如何将利益的基数扩大,自然要从成本上缩减,物流也就成了被缩减的主要目标。在这一阶段,有一类特别的企业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外则是以转包的方式,实则赚取出口商到报关进口公司乃至进口商之间的物流差价,可称之为中介商。这一类企业相较于人肉带货的水客和代购而言,更属于海外商品进口至国内的灰色地带,一般不具有报关资质。因为此类企业既不是海外商品的货主,也不是负责通关的报关公司,而是接受货主的委托,将货物交给具有报关资质的报关公司,由报关公司通关。通过此方式进口的货物,大多以快件方式通关,制作虚假报关单据、拆柜拼柜藏匿、伪报低报通关是为了通关所采取的常用手段,上述行为已经可以构成刑事犯罪,然而该行为一般是由报关公司所为的。诚如上文所述,中介商对上述行为是不参与的,其仅仅在上下两方之间完成承接、转包,赚取其中微薄的差价。一旦报关公司走私行业东窗事发,中介商也难免牵连,一不留神,就有涉嫌走私团伙犯罪的不幸。

最后,《电商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行业也将变得更加规范化,纳税义务人也需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保证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对偷税漏税的走私行为,小心防范,当心牢狱之灾!

(作者:谢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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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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