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对于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真实性的基本判断或者说纳税人的基本安排中,比较关注的核心是“四流”,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一般认为这是业务真实发生的判断关键要点,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还是属于理论层面,实务应用应当是更加复杂的。
对于“四流”,从比较清晰的角度来看,应当是分成两个部分,即单独的合同流和通常所说的“三流”。
一、对于合同流的认识
合同流自然是指所签合同所代表的交易流程。它受《合同法》的制约,是建立经济业务关系的基础,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力义务,是法律事实的主要依据。
无论民事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经济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几乎都以是否存在合同契约,合同契约是否表达真实意图,就此开始进行演进和判断。通常,合同包括纸质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等。
二、货物三流的认识
税法上并不存在明确的合同流,只是在某些特定的事项中提到这一因素。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或服务流)是税法上(特别是增值税上)居于证实税收事实的三条主线,合称“三流”。
1.资金流是任何经济利益活动中的“DNA”,最能够反映业务的实质,是对合同执行中最重要的环节。可以简单地说,经济活动的最基本利益动机,就是显性或者隐性的资金获得,因此也是最为关心的事项。当然,资金流并不仅仅是简单的“一对一”的交付,派生出的形式很多,比如委托收款、委托付款,代收代付等行为,也存在对等的非货币性对价交换等。
2.发票流是主要居于税收征收管理实践需要而采用的一种赋予强制性使用的载体,是对交易对手、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的外在表现。当然在实践中还是被放大到费用的报销等功能。发票由于受到专门的管理办法等束缚,存在无形的“紧箍咒”而变得有规则,但从形式看是最容易被篡改的。
3.货物流是主要居于物权变更的货物空间迁移或者物权凭证交割,是证明业务真实性非常关键的一环,也就是属于一种交易的标的物。服务流则有别于货物流,具有无形的特点,就需要有提供配套服务的人物的轨迹来配合等。在实践中,货物流表现形式也会很多,但物权的转移是核心;服务在很多时候就变得很难做到显性表现。
虽然对于追求事实时,“四流”是否“一致”并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但是当在处理争议委托时,能够尽量做到一致,你就会发现承担的风险就会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