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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不是穿透

信息来源:增值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20-02-27 14:27:44  

恰逢岁末年初,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又成为大家关注的对象了。投资者关注的是自己从资管产品分配或者持有至到期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管理人考虑的是自身取得的管理费、业绩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要考虑资管产品在运营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应税收益是否以自己为纳税人来缴纳增值税。

  有的同学在微信平台留言: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资管产品运营中取得的收益,收益中包括按投资收益率支付给投资人的收益以及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信托报酬,这两部分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7]56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收入,无论是否支付给投资人或者管理人、托管人,首先都是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取得的应税收入,都需要按照3%的征收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纳税人。

  有人将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称为穿透征税,这个是不对的。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不是穿透,而是采取分段式,将投资者投资于资管产品以及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再行投放出去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考虑。如果真的搞穿透,就应该穿透资管产品直接根据底层资产的收益情况来对资管产品的委托人(投资人)征收增值税,这一点基本没有可操作性。

  对于支付给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由投资人自行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通常情况下投资人从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如果界定为非保本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果界定为保本收入,则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支付给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信托报酬、管理费等,属于管理人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支付给资金托管机构的托管费用,同样也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当然大家说了,资管产品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比如1000万,需要按照3%简易计税。对于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本来也是来源于这些收益的一部分,如果在资管产品运营环节按照简易计税征收增值税了,后续被管理人提取后,管理人还要以自己的名义再按照6%缴纳一遍增值税,岂不是重复征税了?

  这里确实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为在简易计税这个大框架下,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并不能在资管产品的运营环节得到抵扣,从而产生了重复征税。这一点还是需要在解放思想,寻找新的突破。笔者曾经就这个问题,将突破的思路与多方人士沟通,但是大家对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货劳司对财税[2016]140号文的解读稿的精神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九大热门问题搞懂如何缴纳资管产品增值税

  近期,很多小伙伴咨询私募基金税收的相关问题,本文为大家简单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私募基金增值税、附加税…各种税!

  声明:以下关于增值税的解读为我司根据业内实操所得,如后续国税方面有明确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作者:张英勇

  兴业证券资产托管部创新服务处客户服务组负责人,2011年开始资产托管业务相关的工作,主要从事过数据迁移、系统运维、基金会计等岗位,有较丰富的运营经验。

  Q1 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涉及内容:

  1、规定纳税期限

  2、明确金融服务明细

  3、明确销售额认定

  4、明确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明确免增增值税的项目

  涉及条款及明细: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3、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

  4、销售额认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以下利息收入项目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

  6、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2)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主要涉及内容:

  补充财税〔2016〕36号中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内容。

  涉及条款明细:

  1、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2)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主要涉及内容:

  补充财税〔2016〕36号中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内容。

  涉及条款明细:

  1、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2)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3)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4)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5)持有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2、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主要涉及内容:

  1、明确关于保本的界定,明确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明确持有资管产品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3、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涉及条款明细: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3、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主要涉及内容:

  1、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简易征收。

  2、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范围。

  3、明确资管产品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4、明确管理人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涉及条款明细:

  1、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2、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4、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5、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主要涉及内容:

  明确资管产品贷款服务及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涉及条款明细: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1)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Q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是否免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募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目前税法尚未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范围,增值税免税条款实际为营业税下财税[2004]78号文规定的延续,而78号文出台时,当时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公募,因此我们理解增值税的优惠条款更倾向于仅适用于公募基金。

  鉴于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如税局认定资管产品存在税务问题,将直接向管理人追缴税款,因此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认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财税[2016]36号文中的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9月之后,我司陆续接到深圳、上海的部分管理人反馈当地税局已明确财税[2004]78号文的免税政策目前的适用范围仅为公募基金。

  Q3 管理人何时申报资管产品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 规定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即资管产品增值税申报时点跟管理人其他业务时点一致。

  Q4 资管产品增值税托管人是否可以代扣代缴?

  不可以,财税〔2016〕140号规定管理人为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

  Q5 资管产品增值税是不是可以简单用产品盈利部分作为销售额来计算?

  不可以。

  资管产品盈利部分为“收入-费用”,收入又可分为需征收增值税和无需征收增值税的部分,因此不能简单地用产品盈利部分作为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Q6 资管产品增值税对于管理人来说有什么影响?

  1、增加了资管产品运营增值税这块的报送内容。

  2、实操过程中,因资管产品和管理人其他业务产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均统计为管理人的销售额,可能会导致小规模的管理人增值税销售额增加,从而变成一般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申报资管产品增值税,需要进行资管产品简易征收的备案。

  Q7 资管产品净值是跌的,为什么要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服务为金融商品转让和贷款服务收入。以下两个例子为产品净值下跌但需要缴纳增值税(不考虑其他因素):

  1、产品期初单位净值1,期间卖出股票亏损0.21,回购利息赚了0.01,期末单位净值0.8。卖出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服务,亏损无需缴纳增值税,亏损部分可用于下一期金融商品转让服务抵扣销售额;回购利息属于贷款服务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2、产品期初单位净值1,期间卖出股票赚了0.1,持有的股票浮亏0.2,期末单位净值0.9。卖出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服务,赚的0.1需要缴纳增值税,股票浮亏部分因未变现无法抵扣已变现部分。

  Q8 增值税相关的减免政策有哪些?符合减免政策管理人应该如何操作?

  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如相关政策有变更,以最新政策为准。

  Q9 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资管产品增值税涉及金融商品转让和贷款服务,采用简易征收。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03)×0.03

  对于“贷款服务”,应纳税额=应税利息收入/1.03x0.03,不可跟金融商品转让相抵。

  对于“金融商品转让”,应纳税额=(卖出价-买入价)/1.03x0.03,不同证券销售额汇总计算,当期为负的可在下一期进行抵扣(不可跨年抵扣)。

  常规贷款服务种类:债券利息,回购利息等。

  常规金融商品转让种类:债券,股票,基金等转让,具体应税的金融商品种类参见管理人提供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标的增值税分类应税表。

  期初抵扣额:根据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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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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