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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是怎么盯上你的,5个案例告诉你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19-10-22 16:08:11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开展涉税风险控制。如果老板还用以前的思维来做事,作为端老板饭碗的会计当面反对肯定不合适,如果老板叫你做假账,就把这篇文章甩给他。

  1、经营活动是否真实

  会计:听说税务机关要来检查啦!我们只是拿开具的发票计收入,我有点担心?

  老板:不要担心!听说税务机关都是“以票控税”,开了票做了收入有什么问题!都知道经济形势不好,亏损太正常啦!况且,你做账深得我真传,成本、费用与收入完全配比,他们根本查不出来!

  你的企业是否真实反映全部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部分!

  税务机关的手段:

  A:大数据平台下的三方信息来源,可以还原你历史经营活动,从而证明申报的真实性(如提供的水电能耗数据、政府采购数据、银行流水清单等)。

  B:区域同行业经营情况对比,会让你无处遁形,你不能保证所有的同行业都做假账,只要有一家是真实的,那么对不起!

  C:国地税涉税信息共享,你不能保证你所有的申报数据逻辑严密。(如你虚增工资基数,那么个人所得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用是否按规定缴纳等)

  D:当然我们还有其他办法,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们做不到。(莫以为你安几个电表,我们就投有办法啦,但是就不告诉你!够胆你就来!)

  2、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会计:老板,我们扣除凭证里面有的是白条、有的是假发票、有的是个人消费相关的发票、有的是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肿么办?

  老板:怕什么!凭证那么多,税务机关看不完?即使看出来了,调整就调整嘛,反正也补不了多少!再说也不一定能选到我们,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的手段:

  A:如果你用白条、假发票、个人发票或者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等入账,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B:如果你编造虚假成本费用,必然导致与你的收入费用配比失衡,通过相应公式,你的收入真实性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C:如果你将费用进行人为调整(如本应计入当期业务招待费的项目归集于其地明细,如办公费等)一旦发现,税务机关将对你的费用的真实性进行通盘核查。

  D:如果恶意使用假发票,还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3、成本列支是否真实

  会计:部分收入做的是微利或者平销,与实际利润不符,税务机关万一查出来,不是要补很多?

  老板:不怕!你来当会计的时候,我就教你成本收入配比公式,只要你按我说的做了,就不用太担心。另外我们还可以解释,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他们听了也没有办法!

  收入成本要配比,非特殊情况微利、平销、低毛利或者倒挂均会被纳入评估重点。

  税务机关的手段:

  A:你不能保证你的上游、下游公司终与你保持“统一口径”;同时物流、资金流信息会让你无处遁形。

  B:区域行情与全市行情在大数据下,已经“共通”。你提出的由于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是否“站”得住、“说”得通、“摆”得平。

  C:如果存在“倒挂”,你是否向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如果没有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4、是否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老板:会计,我们是真亏损,不怕税务机关来查!

  会计:但是老板,我们这几年都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不知道税务机关认不认!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是会计利润、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余额,简称“应纳税所得额”。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因此,真实亏损企业也应该按要求进项行纳税调整,若未进行调整,会造成在以后年度盈利弥补亏损时多弥补“亏损”,从而少缴纳所得税。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巨大差异,正常情况下,企业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是比较多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未调整或者调整不全,所以你就不要怪税务机关将你纳入评估重点了。

  5、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原则

  会计:老板,我们现在有个免税公司、有个应税公司,未将成本费用独立核算,造成应税公司大量亏损,我有点怕······

  老板:这个······

  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你是否有以下行为:

  A:你是否按规定如实进行关联申报(包括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申报)。

  B:你是否利用关联关系的优势,人为将收入、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调整,利用不同企业间的税率差或税收优惠政策少缴所得税。

  C:如果你存在以上行为,转移利润,那么恭喜你,你除了接受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外,还要迎接“特殊”待遇:“特别纳税调整”(俗称反避税调查)。

  金税三期大数据下;业一定要注意这30个大数据比对!

  1.增值税金额与各项附加税费比对是否一致;

  2.教育附加费与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做到了匹配相符;

  3.理论销售收入与公司实际的销售收入是否比对相符;

  4.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销售额以及财务报表中的销售额是否比对异常;

  5.开具发票的时候进项、销项的品名是否严重背离;

  6.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

  7.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情况与实际农副产品数量、金额、产地、面积等是否做到相符;

  8.企业存货周转情况与销售收入是否做到同比变动;

  9.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是否大大低于同行业平均变动率;

  10.你企业当年的所得税贡献率是否大大低于本行业当年所得税贡献率;

  11.你企业的成本费用变动是否与销售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2.你企业的应纳税额情况是否与营业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3.你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增量、使用量情况是否与往期存在异常;

  14.你企业的税负变动是否与上期存在变动异常;

  15.企业新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企业应付款等往来账户的金额是否与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比对异常;

  16.企业的期末存货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做到匹配;

  17.商贸企业一定时期内进项销项税率是否异常;

  18.企业的进项税额变动率是否大大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19.企业的运费抵扣与经营收入是否比对异常;

  20.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的项目进行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变名虚开”的问题;

  21.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地与发票上的货物实际来源地比对不一致;

  22.分别按照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号码,对同一法人、同一财务负责人、同一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重合及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况进行分析展示与比对;

  23.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等;

  24.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户数与基础信息是否与国地税核定税种的信息比对一致;

  25.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比对一致;

  26.同行业公司耗用的电费与销售收入比对异常现象;

  27.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与企业的毛利是否比对相符;

  28.企业的财务费用与借款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29.企业的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与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比对异常;

  30.企业客户的离散度与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来源:北京国税 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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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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