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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虚增利润多缴税款可以退还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0-18 11:48:32  

近日,某上市公司一则关于收到退税的公告着实吸引了我的注意。具体情况是这样的,该上市公司公告称,因证监会认定公司2015年度虚增利润1000万元,公司在进行会计更正后,经申请,税务机关于近日退还公司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250万元。

虽然“250”这个数字在传统认知里有点不那么招人待见,市场交易中也很少见到这样的成交价格,但毕竟是一笔真金白银,而且涉及公众股东的利益,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自然免不了要广而告之。从另一个角度看,哪怕在造假的时候可能没想到终有一天会东窗事发,但相关人员能够及时提出申请退税,俨然有一副践行“勤勉”、“尽责”的职业风范。

业绩造假多缴的税居然可以退?至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没有问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具体到这个案例上,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利润1000万元,按25%的税率就是多缴纳了250万元的所得税。而公司业绩造假被确认,则是在2018年5月10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此时限计算,的确符合三年的要求。而且,根据相关条款,还可以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只是此次退税操作中税务机关有没有“还本付息”,未见公告而已。

尽管是符合法律的条文,但真操作起来,的确有点颠覆大家的三观。众所周知,目前A股对上市公司业绩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早就为人诟病。“顶格60万”的罚金标准,更被认为是在变相鼓励上市公司造假违规。每虚增1元钱利润,在市盈率这个催化剂的作用下,财富效应可以获得数倍甚至数十倍的放大。之前坊间流传过一个段子,某上市公司管理层聚餐,买单的时候董事长就提议由在座的持有股份在X%以上股东AA分摊,理由便是如果把餐费计入管理费用会影响当期利润,持股比例高的股东损失会更多。显而易见,在业绩造假这件事上,大股东的动机更强。那么问题来了,虚增利润会增加税负,这本来是制约业绩造假的成本因素,但法律似乎给他们开了放行的绿灯,上市公司轻松获得了一份“期权”--以支付最高60万元的罚款作为权利金,获得一份享受业绩虚增带来所有好处的机会,甚至事情败露也无关紧要,多缴纳的税金可以申请如数奉还,而且连本带息。

《税收征管法》和《证券法》是两部互相独立的法律,在实操中也对应不同的适用领域。在税法框架下,涉及退税的环节是维护市场主体利益的需要,而《证券法》也在力所能及地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尽管总是被人诟病处罚力度太低。两部法律在A股遭遇后,居然就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尴尬结果。

征管法只强调纳税人多缴税款三年内发现就可以退,没有说纳税人故意多缴税款就不能退,也就是说,该条款所强调是多交税款的事实,至于为什么多缴不在考虑范畴,所以这家上市公司才能申请退税,而征税机关,也只能依法予以返还。

如此励志的故事,已经因业绩造假退市的欣泰电气,以及即将因业绩造假退市的金亚科技、康得新,还有创出300亿银行存款消失记录的康美药业等公司,是不是也可以争取一下去税局申请退税、尽可能地“维护”公众股东的利益?我不知道这算不算黑色幽默。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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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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