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该草案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王萍李杰见习记者冯添)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王萍见习记者冯添8月22日北京报道:8月22日上午,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在草案二审稿中,将征税范围的表述进行了修改,由“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同时明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根据《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征税范围的表述修改后,征税的具体税目没有变动,但“应税资源”的表述相比之前更为灵活。据悉,这一修改属于立法技术调整,旨在为今后改革留出空间。
“自然资源概念的认定范围在逐渐扩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这一表述的修改,为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将森林、草原、滩涂等其他资源品纳入征收范围留出空间,也避免了以后出现制度障碍。”
资源税法立法,是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背景下进行的。立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对相关征税事项作了相应调整。刘剑文认为,资源税法是我国税收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它完成了资源税税率的法定化,明确了资源税的征收模式,增强了资源税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功能,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中得到深化落实和发展。
草案二审稿在初审的基础上对有关水资源税的内容作出完善,在法律上为相关改革留出必要空间。
草案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内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确定的。水资源税改革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1985年立法授权决定依法进行,目前正在稳步推进。此次立法修改也将同水资源税改革进程相衔接。
草案同时规定,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提出“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自此,资源税步入全面改革时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水资源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性正在不断提升,因此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是大势所趋。
据介绍,草案二审稿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这一修改也为今后改革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