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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程序

信息来源:张和玉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0-23 15:26:29  

一、 刑事申诉概念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二、刑事申诉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形式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2、《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认为公检法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辩护人对于司法机关有下列行为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保证金而不退;

(3)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规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天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出公诉;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天内向检察院申诉;

6、《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综合这些条款,申诉主要特点如下:

(1)申诉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

(2)申诉涉及事项极为广泛,除了对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外,还包括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诉中违法、失职、不当行为可提出申诉,如对被告人有刑诉逼供、虐待、殴打,剥夺或侵犯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人、代理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的等。

三、刑事申诉

1、概念

本文主讲《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该种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一种特殊救济途径,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表现。

2、提出主体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诉。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

3、申诉提交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状;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材料;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材料或线索。

4、刑事申诉期限

根据最高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若干意见(试行)》通知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决定重审,申诉不具有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依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5、申诉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因此,申诉的提出应该符合上述规定情形,若无法定情形,司法机关应坚决不予受理审查。

6、申诉的受理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法院裁定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或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实践中可能性很小);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可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法院可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禁止越级)。

第三百七十四条,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法院审查处理。

7、申诉的次数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四、刑事申诉不等于刑事再审

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主要分布第二百四十二条至二百四十七条,根据上述规定,总结再审特点如下:

1、再审的提起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也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当事人无权直接提起再审。

2、提起再审的方式

第一、上级人民法院(含最高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决定再审。

第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于本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决定再审。

第三、检察机关(含最高检)认为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本级法院提起抗诉,以此来启动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

第四、当事人的申诉经法院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3、提起再审的对象

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其中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于本院及下级法院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全国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而地方各级检察院只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无权对本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抗诉,地方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本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只能申请上级法院进行抗诉。

4、提起再审的结果

依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各级法院对于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应当另行成立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该法院可以提审,可以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再审,如果原审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也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综上,申诉绝不等于再审,切不可混为一谈,成为同行笑柄。

(作者:张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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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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