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税务律师网,资深税务律师&著名税法专家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中国税务律师网 > 税务资讯 > 行政案例

一个案例告诉你:用好纳税评估结果,能够系统防控潜在税务风险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19-10-18 14:01:04  

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在与税务机关约谈后,企业一般会针对风险点开展自查,如确实有税务风险,还将进行调整并补税。不过,纳税评估后,企业不能补税了之,还要结合经济业务实质,规范做好账务调整和补充申报,并结合评估结果,就下一步如何保证账务和税务合规作出制度安排,系统防控潜在的税务风险。

  最近,笔者为一家企业提供了涉税专业服务。这家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后,积极开展自查,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规避了潜在的税务风险,但并没有举一反三,进一步改进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值得企业注意的是,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已成常态。面对评估后的风险提示,企业不能补税了之,而应有针对性地规范财务核算、纳税申报和日常管理,不断提升税务风险管理成效。

  案例:企业指标异常需补税

  2019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A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科目余额较大、“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过小而“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过大,有少计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风险。根据系统风险提示,税务机关约谈了A公司。

  针对异常指标,A公司财务人员作了解释:“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过大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由银行受托支付。银行向贷款合同明确的收款人支付信贷资金后,公司将资金在不同企业和银行间划转,直至无法找到贷款的痕迹,才汇回企业账上。企业账表上核算的“其他应付款—××客户”科目其实是资金的过桥方,实质上应计入“短期借款—××银行”科目。

  经查,A公司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一般情况下,开票时间与收款时间基本一致。不过,有一笔价值10万元的货物,A公司已发货但尚未开具发票;A公司2017年12月将历年累积的价值20万元的残次品,按废料以5万元价格出售,因价格较低而未开具发票,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

  根据企业约谈情况及证据资料,税务机关作出了相应处理:A公司2019年3月已发货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1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6万元,因业务发生在本纳税年度,暂不补缴企业所得税。对2017年12月已销售的残次品销售收入5万元,应补缴增值税0.85万元,因残次品收入小于成本,不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不补缴企业所得税。此外,A公司还需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费和滞纳金。

  在税务人员的帮助下,A公司开展了自查,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补缴了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分析:风险尚未完全消失

  税补缴了,税务风险就随之消失了吗?其实不然。

  作为企业,在与税务部门约谈后,针对风险点指向的经济业务、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开展自查,如确实有税务风险,将进行调整并补税。但是,补税不应该是纳税评估的结束。企业只有进行相关账务调整,补充纳税申报,才能真正地消除指标异常。

  在笔者的建议下,A公司补充申报了2019年3月的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中填报销售额10万元,销项税额1.6万元。同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账款—××客户  11.6

  贷:发出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待将来开票时,再冲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同时将相应金额从“发出商品”科目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在此基础上,A公司补充申报了2017年12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中销售额填报5万元,销项税额0.85万元。因不开票,将来无需冲减该栏次。同时,进行账务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客户  5.8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85

  同时,结转该笔残次品收入对应的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贷:库存商品  20

  最后,A公司补充申报了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2017年销售残次品的账务调整已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产生了亏损约15万元,相应调整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风险提示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过大,尽管税务部门采纳了企业的解释,并没有要求其补税,但这个指标异常是确实存在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还需收集与该项转贷业务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由相关人员说明原因后作账务调整,重新进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提醒:重视风险日常管理

  将补税的结果体现到会计账表、纳税申报表以及金税三期系统中,并不是简单地记录已补缴的税款,而是需要还原经济业务实质,按照业务实质重新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并调整纳税申报。值得企业注意的是,尽管一些业务不涉及补税,但对风险指标影响较大。针对这部分业务,企业也必须还原经济业务实质,调整相关账务处理。

  企业还需要注意,纳税评估后的账务调整,要与现行会计准则一致,要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协调。企业在纳税评估后,发现自己确实存在错账的,需要进行新的账务处理来纠正错误。新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会计原理和核算程序,反映错账的来龙去脉,清晰表达调账的思路;要做到核算准确,数字可靠,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并使会计期间上下期保持连续性和整体性;还要坚持平行调整,在调整总账的同时,调整相应的明细账户。

  账务调整的同时,企业还要关注纳税评估后的申报调整。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企业有可能还需要对原申报内容进行补充申报。只有账务调整和补充申报都完成了,金税三期系统的指标才能在以后各期计算时趋于正常。如果重新出现异常,说明存在新问题,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找出根源加以解决。

  在纳税评估后,企业除了要积极举证、补税、调账以外,还要结合评估结果,就下一步如何保证账务和税务规范作出制度安排,减少企业未来的税务风险。特别是在日常操作中,还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按照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其结算方式、发货、开具发票时间等应与税法相适应,确保合规。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
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