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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常见税务风险梳理总结

信息来源:民商事法律指南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0-17 14:22:41  

伴随2018年影视行业税务风险的爆发,税务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强税务监管,例如终止影视工作室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并改为查账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影视行业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底按四个步骤规范税收秩序。

根据《通知》的规定,影视行业税收自查、督促、检查与完善四大步骤具体如下:

目前,影视行业正处于税务情况重点检查阶段。相对其他行业,影视行业具有业务环节繁复、合同数量与类型多,资金进出量大、发票流动错位等特点,其涉税风险集中于以下类型:

一、刑事责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列举了涉税刑事罪名,其中影视行业常见的刑事责任风险集中于以下三个罪名:

(一)逃税罪(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虚开发票罪(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行政责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第三条规定:“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或预扣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责任。笔者将几种常见的涉税行政责任梳理如下:

(一)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追缴税款、滞纳金、0.5至5倍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之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追缴税款、滞纳金、0.5至5倍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至3倍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追缴税款、0.5至5倍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作者:翟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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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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