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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应该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19-10-22 14:53:34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数据显示,截至9月5日记者发稿时,已有32家公司成功在科创板注册上市。记者整理相关资料后发现,对于研发支出的处理,大多数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持谨慎态度。换句话说,这些上市公司选择了将所有研发投入全部费用化。不过,仍有5家上市公司对其部分研发支出进行了资本化处理。专家提醒有意愿登陆和已经登陆科创板的企业,研发支出是否合规,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企业要关注资本化处理与费用化处理的不同影响,合规处理研发支出。

  聚焦:研发支出备受上市委关注

  记者在梳理公开数据时发现,几乎全部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多轮问询中,都曾被问及与研发支出相关的问题。其中,研发支出应该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的问题,是问询的热点。

  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不同,体现的是一种时间差异。如果企业选择将研发支出作费用化处理,那么,在研发当年,企业即可将其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作为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资本化处理,企业则需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将研发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在未来的无形资产使用期间,以摊销的方式计入损益。“两者其实是一种时间性差异。”有关专家说。

  记者注意到,对于不同处理方式,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对于将研发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的上市公司,上市委更关注其研发费用归集的合规性,以及研发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否经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等问题。选择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的上市公司,资本化的具体时点、研发支出的具体费用项目是否具有历史一致性、资本化会计政策是否遵循了正常研发活动及行业惯例等问题,则成为上市委关注的焦点。

  毕马威中国税务总监曹玉娟表示,科创板旨在助力科创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发展。有意愿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研发支出金额通常较大,不少企业的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50%。因此,相较于其他板块,科创板上市委特别关注拟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情况及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追问:处理方式如何影响税收

  据曹玉娟介绍,国际上对研发支出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三种,包括全部费用化、全部资本化和有条件资本化。我国采取的是有条件资本化方式——这种处理方式符合配比原则,能够避免研发投入全部费用化影响短期利润,进而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积极性。

  大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徐贺说,企业采用不同的研发支出处理方式,会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影响。相较而言,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对研发年度的利润总额影响较小。假设某科创板上市医药企业甲公司,2018年度为研发一款新药,投入了100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如果该公司选择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这1000万元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考虑其他费用支出,企业当年利润相应减少1000万元,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减少。

  但是,如果甲公司决定将新药开发阶段发生的500万元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以后10年的收益期间内对其进行摊销,其余500万元则作费用化处理,计入研发费用。此时,甲公司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为500÷10+500=550万元。同样不考虑其他费用支出,企业当年利润相应减少550万元,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减少。

  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郝龙航认为,研发支出的不同处理方式,还体现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享受年度方面。根据现行规定,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应确认为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在满足条件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该部分研发支出通常在不低于10年的收益期间内,按照175%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加计扣除比例的规定,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关注政策到期后的变化。

  仍以甲公司为例。假设公司发生的1000万元研发投入,均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在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的情形下,甲公司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抵扣的金额为1000+1000×75%=1750万元。而如果将其中的500万元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甲公司当年可税前抵扣的金额仅为500+500×75%+500×175%÷10=962.5万元。

  提示:以合规为前提谨慎处理

  采访中,专家普遍认为,作为上市委关注焦点,上市公司无论对发生的研发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还是资本化处理,都要重点关注处理的合规性。

  曹玉娟建议上市公司,可参考同行业企业的研发支出处理方式。以上市医药企业为例,大部分上市药企在确定研发支出资本化开始时点时,以取得临床批件时间为准,比如以实质性Ⅲ期临床试验作为资本化开始时点。如果上市公司所发生的研发支出,无法区分应归属的临床试验阶段,则遵循谨慎原则将其费用化处理。

  郝龙航提醒上市公司,在选择资本化处理前,要首先关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研发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只有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允许做资本化处理,且该笔支出须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条件。

  登陆科创板的公司,研发方面的投入通常较大,在研发支出归集方面也面临更大的挑战。为此,曹玉娟建议上市公司,建立完整的研发项目跟踪管理系统,从研发项目起始阶段开始,对研发支出进行实时归集和跟踪管理,同时监控和记录研发项目进展情况。企业内部也要明确研发支出的范围与标准,并在核算过程中准确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必要时,上市公司可考虑建立技术团队和财务团队的常态化合作机制,组建专门的研发活动管理小组。”曹玉娟说。

  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取消了前置审批,享受优惠的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徐贺说,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而言,研发支出金额较大,归集项目复杂,要准确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把工作做在平时。徐贺建议,上市公司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明确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保证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尽量避免留存备查资料不合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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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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