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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注册资本成立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19-10-22 14:57:09  

有一位财务人员向我咨询:他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剩余的8000万元,分5年缴足。前几天她去税务局办事,听一名税务人员说,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金未到位前,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不予税前列支,税务人员说的对吗?有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

  这名财务人员的问题很有典型性,对于认缴注册资本成立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这个问题稍微有些复杂,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说一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文件中,有一个关键词,就是“规定期限”这个词。就是说,认缴注册资本成立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认缴的注册资本能否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只要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就不属于投资者投资不到位,其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反之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足其应缴的资本额,就属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其对应不到位资金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那这个“规定期限”又是依据什么呢?主要依据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的规定,二是公司章程的规定。目前新《公司法》对于认缴的注册资本后多长时间必须实缴到位,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也就是说,认缴注册资本成立公司,只要股东能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足应缴的资本额,支付的贷款利息就能税前扣除。在这里,公司章程是一个核心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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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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