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4]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税务处理
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例1:某企业分别在2016年1月,2017年1月,各发生欠税10万元;2018年1月有留抵税额;
那么抵减原则是首先抵减的是2016年1月欠税10万及对应滞纳金,如留抵税额还有余额,可以继续继续抵减2017年1月欠税10万及对应滞纳金。
其次,假设2016年1月欠税10万,对应滞纳金5万元(5万为假设数值,不按照具体万分之五比例计算);留抵税额为9万元,那么全部抵减完毕,抵减9万元中,包括正税(9*10/(10+5)=6)以及滞纳金(9*5/(10+5)=3);按配比原则抵减;抵减完毕后2016年1月欠税中,正税尚有10-6=4万元及对应尚未抵减完毕的滞纳金5-3=2万元。
三、会计处理及申报表填写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
例2:A企业7月期末累计欠税100万元,期末累计留抵52万元,8月初根据税务部门《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期末留抵52万元抵减增值税欠税。假设截至通知发出日,欠税应加收滞纳金金额4万元。
根据规定,欠缴总额104万元,由于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50万元(100×52÷104),抵减滞纳金2万元(4×52÷104)。注意,如欠税是多次发生的,则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
营业外支出 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
8月申报填列: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金额52万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52万元,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填列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50万元。
2.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
例3:B企业7月期末累计欠税40万元,期末累计留抵52万元,8月根据税务机关《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期末留抵52万元抵减增值税欠税。假设截止通知发出日,欠税应加收滞纳金金额2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
营业外支出 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
8月申报填列: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金额42万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42万元,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填列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