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为了加快去化,纷纷推出“老带新”奖励办法,鼓励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开发商支付给老客户的“老带新”奖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老客户收到的这种奖励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吗?需要开发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这部分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开发商除了要求被奖励人到税局代开发票外,还有没有其他办法?等等,这些问题是广大地产业财务人员的困惑。
从税法角度,开发商支付的“老带新”奖励属于企业向非员工个人支付劳务费范畴,下面我们从常见税务风险、常规税务处理思路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企业向非员工个人支付劳务费情形的常见税务风险
1、企业不向对方索要发票,凭借内部凭证《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风险提示: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导致该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从理论上讲,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如非任职受雇的董事费,员工以外的个人营销业绩奖励等;二是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如员工以外的个人向单位提供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的劳务。
但实践中,税企争议还是很大的,例如非任职受雇的董事、监事费,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会认可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对员工以外的个人营销业绩奖励税务机关通常不认可。
2、企业向对方索要了发票,因为税局代开发票时代征了个人所得税从而不在代扣代缴,直接凭代开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风险提示:个人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仅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而言,对于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税务机关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只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税款,不免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3、实践中还有的企业既不向对方索要发票,又不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直接凭借内部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毫无疑问这种做法的风险就更大了,除了不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外,税务机关有权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向非员工个人支付劳务费的税务处理思路
首先,判断该项劳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如果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并且金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则需向对方索要发票,如果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则无需向对方索要发票。
第二,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不管是否需要索要发票,支付劳务费企业均需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如果代开发票时税局代征了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代扣代缴金额中扣除(凭缴税凭证扣除)。
第三,根据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劳务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情况下合法凭证为发票;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情况下内部凭证《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即为合法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