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税务律师网,资深税务律师&著名税法专家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

13681086635

QQ/微信号

1056606199

抖音号

54149405986

 中国税务律师网 > 民商涉税案件 > 个人税务

公司报销股东个人消费,税务上如何处理?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7-07 16:50:47  

  在网上看到一个常见稽查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税稽罚[2022]16号

  案件名称:淮安市淮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经检查确认,你单位2019年5月取得一张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扳手汽车维修中心购买烟酒的收据,实为股东个人消费报账,金额87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7400.00元,未代扣代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淮安市淮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XXXXXXXXXX657P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共计17400.00元的行为处少代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共计87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04-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2-04-20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晶晶亮简评】

  个人消费在公司报销的问题,在稽查中很常见,实务中通常会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

  第一种:如果股东同时在公司任职,也可能会认定为股东取得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公司未按规定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如果股东不在公司任职,就认定为股东取得的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公司未按规定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如果认定为工资薪金,该部分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如果认定为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注意认定为股息部分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案例因为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没有提及税款,也不排除企业当年亏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补税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
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