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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未交,扣缴义务人被判逃税罪

信息来源:个人所得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20-03-10 15:29:42  

案例简介

  某作为武汉L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代表公司与员工赵某、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从该二人工资中各扣下10%作为税款由公司总体规划。武汉L公司应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款人民币310,000元,经税务机关于2017年下达税务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仍不缴纳。2019年7月15日,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武汉L公司补缴了应缴税款人民币310,000元,并缴纳相应罚款人民币155,000元。

  公诉机关观点

  武汉L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缴已扣税款,数额较大,韩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武汉L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韩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罚款,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武汉L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采取隐瞒手段,不缴已扣税款,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韩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韩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武汉L公司及韩某均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武汉L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缴纳罚款,可以对其及韩某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武汉L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韩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要点提示

  1、需要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2、扣而未交的行政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若税款已扣,但未履行申报义务,涉嫌逃避缴纳税款,可能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除补缴税款、滞纳金外,还会被税务机关处以0.5~5倍的处罚,通常为0.5~1倍。

  3、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若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构成刑事责任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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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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