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纳税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4万元减除费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该纳税人可申请退税600元。
上述清缴属于平时多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中的“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的情形。
——以上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1】某纳税人大学研究生/博士毕业,2019年7月参加工作,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3万元减除费用(6×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如不考虑其他情况,年度汇算可以申请退税;
【例2】某纳税人2019年1-9月工作,10-12月由于一些原因未工作,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4.5万元减除费用(9×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如不考虑其他情况,年度汇算可以申请退税;
一句话:由于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任职单位仅按照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减除费用,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可以充分扣除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