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企业2018年购入一批原材料,单位价格10万元,一直未投入生产,2020年年初资金困难将其对外销售,单位价格8万元;
B企业2019年初购入一批电子产品,单价1800元,销售情况不好一直滞销,由于同类产品一直更新换代,2020年只能以1000元单价售出;
C企业2015年购入进口生产线一条,购入价值5000万元,按照10年计提折旧,2020年3月累计折旧2000万元,净值3000万元;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将生产线以1000万元转让给同行企业。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我们在咨询实务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具有一个同样的特点:售价低于进价。这种情况能否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会不会存在涉税风险?
一、税法对于销售定价是如何规定的?
1、增值税对于销售价格的规定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就规定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对于这一点进行了细化: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的规定核心点就是销售价格要公允,不能明显偏低。如果明显偏低,应由正当理由,至于正当理由是什么,税法并未进行界定。
2、企业所得税对于销售价格的规定
所得税法并未像增值税那样直接作出界定,只是在特别纳税调整那一章谈到了: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如果不是关联方交易,定价明显偏低会不会有问题呢?这个答案其实在税收征管法中做了统一明确。
3、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这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条款,无论哪个税种,只要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就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关注。带来风险。
二、对于销售价格的判断与分析
从上面的税法条文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税法关注的核心点是价格是否公允,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其实都有可能有问题,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更关注的是价格有没有明显偏低。
2、如何理解明显偏低?增值税给出的三个核定标准其实也就是三个判断点:一是同本产品市场价格比;二是同其他同类型产品市场价格比;三是不得低于成本。
3、明显偏低并不等于一定有问题,还要看是不是有正当理由。因为公允价值本来就是一个变动的价格,可能随着市场、形势变化而发生变化。
4、同时符合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必然存在涉税风险,税务机关调整的可能性就很大。
三、对上述案例的分析
用上面结论来分析三个案例,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是明确的,因为售价均低于购入价,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没有合理理由?
第一个案例由于资金困难低价销售,可以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合理缘由;第二个案例由于产品升级换代,电子产品公允价值自然降低;第三个案例由于生产线已经使用了十年,加上技术在进步,同样的生产线价格必然低于账面净值,也应该是合理的。
因此,三个案例中的售价低于购入价均属于合理,不会引发涉税风险。但在具体财税处理上会引发一个新的问题:损失。
四、增值税和所得税对于损失的处理
三个案例中售价低于购入价,均会给企业带来损失,这些损失对于增值税和所得税有何影响?
1、会不会引发增值税进项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必须转出,而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案例中三种情况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以前抵扣过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2、会不会造成损失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所得税的损失类型非常复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25号公告)对于所得税口径的损失做了详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我们在文件第九条可以找到与案例对应的规定: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案例中的定价虽然低于购入价,但由于具备合理理由,都属于当期公允价格,这样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现在程序更为简化,填表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