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3月5日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向天安登云作出的榕地外税通(2014)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2014年5月4日,天安登云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天安登云截止2014年5月14日尚未补缴榕地外税通(2014)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所确定的税款,对天安登云提供的担保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亦未确认。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于是认为天安登云不满足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作出榕地税复不受(201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2014年5月19日送达天安登云。
天安登云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已经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提交担保,则是已经提供了担保,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就应当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法院经审理,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意见一致,认为天安登云提供的担保并没有得到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的确认,所以不是有效担保,即视为未提供担保。
明税观察
1、何为税收担保
税收担保又称为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2、担保的情形
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3、担保生效的条件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担保生效的条件一是纳税人签字,二是担保人签字,三是税务机关盖章。因此一个生效的纳税担保必须有三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确认。本案提供纳税担保属于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当然需要税务机关的确认,天安登云虽然在有效期内提供了纳税担保,但是税务机关并没有在法定期限进行确认,所以无法构成有效的担保,自然不满足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