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税务律师网,资深税务律师&著名税法专家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

13681086635

QQ/微信号

1056606199

抖音号

54149405986

 中国税务律师网 > 民商涉税案件 > 企业税务

固定资产存在弃置费用时需要考虑的税会差异

信息来源: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20-03-17 14:26:41  

又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作为财税从业者的老朋友,一年看似比一年熟悉。普遍性的说来说去,大家也许会多少有些腻味。这篇就说说特殊行业中存在的特殊性的税会差异,读来权当跳出自己的本职行业,开阔眼界吧。这篇先来说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

  01、会计核算

  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时,需要考虑弃置费用的时间价值,也就是需要计算其现值,使其构成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一部分。会计核算如下:

  初始计量:

  借:固定资产(A=建造成本+弃置费用现值)

  贷:在建工程(B=建造成本)

  预计负债(C=A-B=弃置费用现值)

  后续计量:

  ①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②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每年计提财务费用=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

  借:财务费用

  贷:预计负债(各年计提数累计为D,C+D=预计是弃置费用)

  02、税会差异

  ①由于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包括弃置费用现值,税法与会计对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从开始就存在差异,所以导致折旧金额存在差异,需要纳税调增。

  ②预计负债仅是合理估计数,实际尚未发生。每年计提的财务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③固定资产报废实际发生弃置费用时,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此时对前期累计纳税调增的金额一次性做纳税调减即可。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
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