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税务律师网,资深税务律师&著名税法专家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

13681086635

QQ/微信号

1056606199

抖音号

54149405986

 中国税务律师网 > 民商涉税案件 > 企业税务

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可以弥补本公司的亏损吗

信息来源: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20-04-09 15:23:32  

有限责任公司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可以弥补本公司的亏损吗?

  【中国财税浪子】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用其从合伙企业应分配的所得弥补其自身的亏损。财税[2008]159号文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比如,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于其作为合伙人的乙合伙企业,甲有限公司自身实现年度所得5000万元,此外还存在从乙合伙企业应分配的所得-1000万元,也就是应承担的亏损1000万元,此时甲有限公司不能用5000-1000=4000来作为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只能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进行申报。

  再比如,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于其作为合伙人的乙合伙企业,甲有限公司自身实现年度所得-5000万元,也就是亏损5000万元,此外还存在从乙合伙企业应分配的所得1000万元,此时税法并未禁止甲有限公司用合伙企业的盈利来抵减自自身的亏损,也就是说,税法并不要求将合伙企业应分得的所得单独申报纳税,而是允许其抵减亏损后再行纳税。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
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