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某省的政策指引:
关于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税的问题
2017年12月28日,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就12366纳税服务中心《关于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如何适用现行增值税政策的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释,即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以上所述免征增值税的物品,是指日常生活中应用的东西,即属于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不包括在内。鉴于挖掘机属于生产资料,因此其他个人销售挖掘机应一律征收增值税。同时,对我省税务机关办理该免税业务提供的资料明确为:其他个人在办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事项时,只需要书面申明“该物品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可办理免税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
个人观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根本无法分清,用来经营就是生产,用来消费就是生活,既如此,挖掘机何来一口咬定就是生产资料?另外纵观税收条文,对物品的解释从来没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之分,自然人买了摩托车用于经营,后来把它卖了,再买辆摩托车,则摩托车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显见视同销售的对象是指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是不包括自然人个人的,既然自然人个人将货物(包括生产与生活资料无疑)用于投资(作价后获取相应的股权对价,属于投资货物取得非货币性对价之一的长期股权投资)不需要视同销售,更谈不上销售,也即不征增值税,那么销售使用过的货物同样也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为什么?
把挖掘机卖掉后用现金作为投资某企业,按某省的解释要征增值税,但是直接把挖掘机估价后直接投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不征增值税的,天底下哪有这种事情,
因此个人销售已使用过的物品,无论是生活物资还是生产物资,均不应当征收增值税。